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無戶籍國民在台居留或定居的實務經驗及相關法律整理

[本文最初發表: 2015.11.9;最近一次更新: 2017.4.27;歡迎參考,惟引用時請註明出處即可]


關鍵字: 無戶籍國民  美國出生 居留 定居 入籍 兵役 台灣護照  在美出生子女回台辦理入籍程序 雙重國籍 美國籍


前言

本文的寫成,最主要有鑑於網路上關乎「無戶籍國民」的相關經驗分享非常之有限──無戶籍國民身分的取得及運用其經驗網路上最詳盡而易搜尋到的當屬Tony的這篇文章(http://whymranderson.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本文除了提供一點最近的經驗之外,也試圖補充一些該文所沒有的面向,譬如台灣護照的取得之類的,並且會詳列在每一關所需動用的相關法源依據,而其他Tony文中所未涉及的如稅務問題等,也會一併寫就。

「無戶籍國民」是什麼?

一般來說,無戶籍國民身分最常出現的情境就是(如我): 在美國出生,於是具有美國國籍,並持美國護照,然而父或母的其中一方是台灣人,此時父母親因為小孩有美國身分,就並未幫小孩辦理中華民國護照更遑論身分證,或有的有辦護照但沒有身分證,但不論哪種情況,依台灣的法律認定,這樣就是所謂的無戶籍國民。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孩除了具美國國籍,出生時其實也同時具有了台灣國籍(兩邊的國籍都是naturally born,不涉及任何「歸化」(naturalized)之問題),此乃依台灣的《國籍法》(95年1月27日修正版)第2條: (註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而必須加以澄清的是,「國籍」的具備與否,這一個概念不是我們當事人就我們有沒有持有該國護照來認定的,也就是說,「我沒有台灣護照所以我沒有台灣國籍」的敘述是不正確的,因為「國籍乃國家所決定之事項,每一國家各自依其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850號判決),也就是說,出生時父母有一方是台灣國籍小孩就是有台灣國籍了,不管小孩拿不拿台灣護照(註2),但當然,如果沒有辦理護照這樣的國籍證明文件,當事人具備的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真的幾乎就只是「概念上的」,而不具什麼實質的影響力。

再來,「國籍」跟「戶籍」是兩個概念。簡單說,有「護照」代表有國籍;有「身分證」代表有戶籍。(註3)前者身分的給予其法源依據是《國籍法》,後者是《戶籍法》。基本上,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下,有戶籍才是真正具備完整權利義務的台灣人,義務如當兵,權利則有投票、工作權等。無戶籍的人因為少了些義務,所以權利上自然與拿身分證的台灣人有差,這些差異都會後述。從權利程度上來看,我會說: 如果有戶籍的台灣人是一等公民而外國人是二等的話,那無戶籍國民或許可算是1.8等,但無戶籍國民如果父或母還在台灣設有戶籍的話,那不錯,可以算是1.5等了。

如果你是台灣出生的台灣人,則有戶籍是一件很自然(而且「逃不掉」,如果從想避免兵役的觀點來說)的事,因為《戶籍法》(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修正版)第6條說: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注意到,這裡強調的是「國內出生」,那國外出生的相關規定呢? 第15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看到了嗎,在國外出生然後進來中華民國境內,想要設戶籍,竟然加上了個必須先「核准定居」的但書!

所以當你的父親或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時,你可以直接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取得這個你本來就有的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而此時因為你還沒跑過讓你能被「核准定居」的程序,於是當然設不了「戶籍」,也就當然不具戶籍,於是便成了名符其實的「無戶籍國民」。(其可展現該身分權利的證明文件是無戶籍國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要辦到這張依舊是有一套程序要跑)

無戶籍國民在台灣的「居留」比外國人方便,這是好處之一。這邊補充幾個常見的名詞,這是出現在《入出國及移民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版)第3條所定義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

稍微說明一下,持美國護照免簽證入台可以待90天,因為小於6個月,所以這叫「停留」,如果想待超過6個月都不必出境,這就需要取得「居留證」,外國人拿的會叫做「外僑居留證」(ARC,Alien Resident Card),而無戶籍國民拿的會叫做「臺灣地區居留證」。至於「定居」,就是要設戶籍了啦。無戶籍國民沒有所謂「永久居留」的問題,那是給外國人的,因為《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特別強調:「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註1): 國籍法以前是採取「父系血統主義」,也就是出生時父親是中華民國籍的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後來是在2000年時基於兩性平等才改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也就是母親是中華民國籍的小孩也是,並且當年加上此一「溯及既往條款」,即在2000年該法修訂的當下乃是未成年的本來因為父親不是台灣人但母親是而沒有台灣籍的也回溯給予台灣國籍,換言之,民國69年次以後出生的,只要父或母有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則小孩就是有中華民國國籍。

(註2): 由於(註1)中所談的國籍法2000年之修訂,有些人「意外」(且不太高興)的取得了中華民國國籍,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娶台灣妻子的美國人何瑞元,他兒子出生在1989年,本來據當年的國籍法沒有台灣國籍,卻因為2000年的修訂被「追加」了台灣國籍,何因為擔心他小孩的美國籍權益因此蒙生不利之影響,於是要求內政部核發「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遭拒後遂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後來被作成駁回其訴的判決,於是有前引的2850號判決理由文。關於台美雙重國籍,美國籍的相關問題,後敘。

(註3): 此概念的詳析可參 李建良(2006)〈國籍與公民權: 人民與國家「身分連結」的法制溯源與法理分析〉,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8次研討會(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社會學研究所主辦) http://www.ipsas.sinica.edu.tw/image/ipsas/1/213.pdf 

如何辦到無戶籍國民的那張「臺灣地區居留證」?

筆者持美國護照20歲以前用依親名義以ARC居留台灣(有18年左右),20歲後轉以就學名義再每年換發ARC直到大學畢業,中間未曾持有台灣護照,以下除徵引相關法條解說外,也會加入我這樣情況所遭遇的實務經驗。

先列出要能辦到此張「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流程:
1. 必須先出國以取得台灣護照,不見得一定要去出生地國家
2. 持駐外館處所核發的台灣護照入境台灣(雖然當時出國是持美國護照出境,這沒關係),記得護照上也要加簽「臨人字入國許可」
(假如原先已持有台灣護照,不需要另外再申辦,可是當初是持美國護照進入台灣,然後以ARC居留者,則也必須出國,因為一定要用台灣護照入境才能繼續回台辦理「臺灣地區居留證」)
3. 準備其他相關文件,然後到移民署辦理「臺灣地區居留證」

以下解說。

首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在眾多可以申請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的條件中有兩種與我們最相關,第一是「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第一項第四款)。當你最後到移民署填表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時,有一欄就會要你填你的身分代碼,其實就是要你選擇你現在是用這法條的哪一款申請居留,譬如有直系血親在台設有戶籍的,其代碼就是AF353。這個代碼之後會出現在你的「臺灣地區居留證」上。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這樣申請的,代碼是AF384。注意,不同於外國人,無戶籍國民「依親」是不受成年後就不行之限制的,而這裡所謂無戶籍國民的依親居留,就是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者。而基本上如果你有這兩種身分可以選擇的時候,強烈建議用AF353申請,因為這在工作權上有差別待遇。(註1)又,若不用無戶籍國民的身分,純用外國護照、但與有戶籍國民結婚,如此以依配偶之事由所辦理的居留也會得到工作權優待,此見後段補充節。

再來,到移民署要辦理「臺灣地區居留證」時要的東西,依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04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版)的第14條規定──

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三、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首先,申請書當場拿就有所以不是重點。第二點的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指的就是你的美國護照,而如果仍持有效之台灣ARC則也應一併帶去。第六點指的就是因採用不同身分代碼申請而需的相關證明文件,見註一的附表。第三點最弔詭,他開放可以用護照以外的文件來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妙的是以我們這種在美國出生,拿美國護照已經進來台灣待著而突然想要申請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的人來講,根本只能用護照而無法用其他文件申請。為什麼呢?關鍵就是,你現在在台灣是以一個美國人的身分,因為當初用的是美國護照進海關,而不是用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待著(也就是你並不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入關,所以在境內他把你當美國人看),這樣他就不給你辦這個無戶籍「國民」的居留。這個限制的法源依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所以不拿一本台灣護照進來是辦不成的。

那可不可以在台灣申請一本台灣護照,出去又回來呢?這樣感覺比跑到駐外使館去申請,在國外等,方便很多,這是我當初想的──答案可惜是不行。在國外出生的台灣人只能在國外由駐外使館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不能在國內辦。

我當初把護照申請相關的《護照條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都給讀過就是找不到這樣限制的法源依據,於是打電話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果然接線的沒有一個答得出來我的質問,最後轉到了一個科長,跟我說,這樣的限制是依《入出國移民法》的第5條,其中寫到:「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他把這解釋成我現在人雖然在國內而且確實屬於無戶籍國民但沒有照無戶籍國民應走的程序進來(拿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所以不適用《護照條例》說的具我國國籍者若在國內可以直接到主管機關(也就是領務局)申請護照。我覺得他的解釋根本牽強,用那麼「不明確」的法條來講,最後我們吵了40分鐘,他祭出他是「法律系畢業」的想要我別再問了,我則回以法學基本素養應該是隨時質問「法源依據為何」並且知道法律必須具「明確性原則」。[2016.12.23補充:現在這個問題,在修法過後的《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04年12月30日)已經補起,也就是能在國內申請護照的已經刪去原來有寫的「無戶籍者」(參《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7條及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不論如何,我也只能依他們的解釋了,畢竟也沒那麼多時間來改變他們,但至少這科長提供了一點有用的訊息: 要我們出國找駐外館處辦的護照,可以去世界上任何一個找得到台灣駐外機關的地方,而不限定要回到出生地美國。但是最好不要去香港或者澳門,原因是,駐外館處可以核發的護照有兩種,第一是有晶片的、第二當然就是沒有晶片的,前者要寄回台灣做再寄回國外,通常要搞個三四週,想想也不是每個人一出國都能待那麼久的,尤其在港澳待一個月實在也是很稀罕,那變成要跑兩趟,豈不折騰,還不如去其他國家,要求做沒有晶片(也就是紙本的)護照,那樣的話一週不超過兩週一定就拿得到了。

但這裡有一點要注意。如果你的美國出生證明,當初沒有在美國先給台灣的駐外館處「驗證」過,那是不能拿到其他地方辦的,你就變成要嘛回到美國出生地轄區的台灣辦事處一方面驗證出生證明、一方面辦護照,要嘛有些館處是可以接受郵寄辦理驗證的。

以我自身的例子: 我的美國出生地轄區館處是「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簡稱TECO in LA)他們就接受我郵寄我的出生證明給他們驗證,他們再寄回來。只須在信裡附上所需費用的money order(「匯票」)。這裡必須大讚且感謝我們的洛杉磯館處,他們真的很nice,當初我寄過去才知道,90年代在加州出生發給的出生證明預設都是給「簡式版本」(short form),在2001年後覺得這樣的form不安全竟然都不發了(註2),而且連美國人拿這樣的short form辦美國護照都被刁難,我們的駐外館處依規定也無法驗證這樣的short form,但我根本沒拿過long form,在一陣溝通表示我當時要飛一趟美國是真的有所困難後,電話另一端說他是坐在櫃台的竟然幫我跟領事求情通了,硬是成功驗證,我非常感動。只是館處的人不曉得是美國待太久還是怎樣,竟然沒有一個接電話的講對money order的中文,我自己後來查了好久才曉得是匯票(check才是支票),於是跑到臺灣銀行開了一張一併寄去的。

至於我的護照,則是在鄰近台灣的日本大阪辦事處辦好的。要前往辦理前,強烈建議先致電欲前往的館處,表明目的,並詢問是否還有遺漏應該要帶去而沒有帶到的文件,不然人到國外,東西有漏,就太費工了。基本上,要帶的文件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修正版)的第11條: [2016.12.23補充:本條文已挪移至《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04年12月30日)第9條]

向鄰近之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
三、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四、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兼具僑居國國籍之申請人,其僑居國嚴格實施單一國籍制,禁止其國民申領外國護照者,駐外館處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時,應詳告申請人其持有我國護照對於申請人在當地權益之影響後,依規定核發護照。

依我去大阪辦事處的經驗,我帶的有: (各館處的要求可以先看他們網上「國外出生首次申辦護照」一區的說明)
1. 父母雙方的護照影本,大阪辦事處是影本就行,但有些其他辦事處的網站會要求要「正本」,此時可以打電話詢問是否把影本做「正影本相符」就可以了,畢竟要帶父母親的正本護照出去好一會兒,不見得都那麼可行。護照正影本相符的作業,是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有問題也可打到那裡問。
2. 父母親的結婚證明,這個可以用三個月內去區公所開的戶籍謄本。記得這戶籍謄本多開兩張,護照時會用去一張,回來辦居留證時也會再用一張。最好找父親或母親他們本人幫忙開,因為戶籍謄本裡面不會有我們這種「無戶籍」人的名字,所以你說你是「利害關係人」搞不好他會要你證明你爸是你爸(或你媽是你媽)搞很累的。並且記得「紀事欄」要要求印出,因為根據個資法沒有要求的話預設是不印的,但最好印清楚一點,這樣到時辦身分的人可以看出你是婚生子女之類的,比較不會出問題。
3. 子女姓氏約定書成年(20歲)的話就不用了
4. 出生證明要帶(且經過驗證的)
5. 美國護照也要帶
6. 照片帶2+1張: 2是護照的,1是臨人字入國許可的

強烈建議跟館處先說好,你先scan這些文件他們看沒問題,你再帶著去,這是當時大阪辦事處人主動說要幫忙我看的,就是怕我準備的東西有問題就過去。真的很感謝他們。

記得要加辦「臨人字入國許可」,因為別忘了前面提到的《入出國移民法》的第5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意思其實就是有戶籍的台灣人拿了台灣護照進出台灣隨意,但無戶籍者如我們,即便拿了台灣護照沒有先申請個「許可」是不能進入台灣的。無戶籍國民的護照沒有加掛身分證字號一看就知道。臨人字入國許可的效期其實不太重點,雖然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第6條有直系血親在台設有戶籍的無戶籍國民,發給的貼在我們護照簽證頁上的「臨人字入國許可」是與護照一樣長的效期,但反正回來申請到無戶籍國民的那張「臺灣地區居留證」,因為現在發出的IC版居留證就已經包含「臨人字入國許可」(居留證的類別欄有註明,背面亦有功能說明),也就是之後持台灣護照入出台灣搭配那張居留證就不必另外再申請個什麼入國許可了。這樣的臨人字入國許可其效期同於居留證的有效期間,在居留期間只要以護照搭配上IC居留證就能入國。

我當時在大阪申請的護照是紙本的,所以禮拜一申請,隔一個禮拜的禮拜一就好了,連同臨人字入國許可都貼好了。但因為是不具晶片的護照,所以效期只有一年,但我想說反正之後在國內換發就好,所以沒差。

回國後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有一些要注意的,這就回到前面寫過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首先要去做體檢,也就是要到指定醫院(指定醫院見: 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E2E03C52598CD5F6&tid=FE2A4655E9F73411)做【乙表】體檢,可以打電話到指定醫院問需不需要先安排時間,基本上我碰到的都是不必,直接去就行了。體檢結果出來的時間大約是一個禮拜,我當時ARC都快到期了,請他們幫忙快點,於是星期三做的,下個星期一就拿到了。

再來,要「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移民署接電話的人員一聽到你有美國護照都會毫不猶豫的說那你要開FBI的無犯罪紀錄。我聽了就覺得荒謬,我2歲回台一路小學念到大學,你要我開FBI的?不要說概念上荒謬,就是實務上這樣的要求對我們都是很大的負擔,畢竟要美國人開這種證明的麻煩程度絕對遠高於在台灣開一張良民證。所以我問他們,我的居住地明明就是台灣,而且所謂「僑居地」可不是出生地,「僑居」是有定義的,其定義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民國91年12月18日修正版)的第4條:

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一、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二)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

我根本不符合,哪來「僑居」美國,簡直亂說。這樣一講,果然電話稍待,變成「承辦人」指示這樣的情況就開台灣的良民證,並且一併帶來小學至今的畢業證書以證明確實一直在台灣生活。像樣多了,於是因為我住台北,就跑去西門町中華路上的北市警察總局開了一張良民證,基本上很快,當場填表,兩小時就可以取件了。事實上,「居住地」的界定本身就有一定程度的模糊,畢竟很可能這邊住過、那裡也住過,究竟哪一者才算「居住地」?但不論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或其衍生的相關作業規定裡,都沒有對此所謂「居住地」者給出一明確之界定。而我的例子中,承辦人想出用小學至今的畢業證書來客觀認定我確實從小一路至今「居住」於臺灣也算是很有巧思──強烈建議有類似情況,自認出生後,年紀還小時就開始住在臺灣的,一定要好好強調此一事實,向承辦人爭取提供台灣的良民證就好,因為如此一來可以省去的手續會非常之多。[2016.9.16註:有網友在底下留言告知到,近日前往移民署辦理居留時,對方答稱八月之後良民證只看外國護照所在地所開的,如果要開台灣的、必須在台居住期間未曾出境。如此情形經陳情後尚不知有無改善可能,提醒大家注意!2016.11.20:有網友在下方留言中補充其申辦狀況,依舊可用台灣良民證加所有畢業證書。] (關於FBI良民證的部分,底下網友Kevin有補充相關經驗,有需要申請者請參考;2016.9.22註:Kevin原來的留言竟然被我在整理blogger所擋掉的留言時給誤刪,我在給他的另一則留言下有貼回他的原文。)

總結要帶去辦居留證的文件(可以一併參考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8341&ctNode=30066&mp=1
):
1. 美國護照
2. 台灣護照
3. 良民證(若開台灣的可能會被要求加上小學至今的畢業證書)
4. 健檢合格證明
5. 依親(AF353的),要帶父母護照最好是正本,不然影本可能要做正影本相符;結婚證明(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出生證明,而且出生證明這次要附上中譯本。可以自己翻譯然後拿到法院給公證(我在士林地院花了750元),我當時就是自己手寫翻譯的。注意翻譯的名字,自己的、父母的,一定都要翻成中文寫上去,我當時照謄英文想說用護照讓他們對,因此重跑了一次法院。
6. 舊的ARC也要帶(但還不會收去,等新證下來要領的時候會被要求繳回)
7. 這回會要照片一張    

這樣申請的「臺灣地區居留證」一次有效期限是三年,同樣條件仍然存在時到時可以再換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




(註2): 可參wiki此 “Birth Certificate”的United States條:

想要定居(入籍,即設「戶籍」的意思)

定居申請的最主要法源依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依其現行規定,如果你未成年(且當初在國外出生時父或母不只是國民還是有戶籍國民)則你可以直接申請入籍(當然你也可以不要而只當前面解說的無戶籍國民),然而如果你成年了,是無法直接就申請入籍的,一定要先當無戶籍國民。必須拿到無戶籍國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後,最快要連續在台灣住滿一年才可以申請定居,不用懷疑,這個連續的意思確實就是一整年裡一天都不能出國,極其荒謬無理的規定,而如果你還是出國了,則就無法那麼快取得核准定居之資格,必須「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註1)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草案其實已經在101年11月15日送進立法院(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84號 政府提案第13443號),其中的一個重點就是要修改這第10條,基本上這個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則「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的就可以直接申請定居,不用再坐這種什麼連續住滿一年的「移民監」,到時不論你成年與否,一旦拿中華民國護照進來台灣都可以自由選擇要當無戶籍國民還是直接當有戶籍國民。該修正案目前狀態是「待協商」。(參〈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屆第8會期優先審議通過法案〉)

2016.12.12補充更新:由於「屆期不連續(繼續)原則」(註2),今年新的第九屆立法委員產生後,之前殘存在第八屆時還沒審議完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就歸於熄滅,無從再審議起。目前狀態,新的第九屆立委在第二會期已重新提出有包含前述內容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院總第1684號 委員提案第19489號。目前狀態「交付(委員會)審查」(2016.9.13)。

入籍後才有兵役的問題,此見下一節的詳論。


(註1): 關於申請定居證,然後取得身分證的經驗,網友也是本文讀者的咲川繪梨紗有寫了一篇文章分享,大家可以參考:http://kamikamihitoe.blogspot.tw/2016/09/20.html

(註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修正版)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入籍後的兵役問題詳說


首先,《兵役法》(民國 102年01月02日修正版) 第3條說: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而第32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其中所謂「徵兵及齡男子」指的年紀其實就是同「役齡男子」的年紀,也就是滿19歲那年的1月1日起到滿36歲那年的12月31日止。其中《兵役法》第15條定義所謂「徵兵及齡」說: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我特別請教役政署的人關於這個規定,因為讀起來「徵兵及齡」比較像是滿19那年而已,但對方表示是同「役齡男子」的年紀。

無戶籍國民又具役齡男子身分的,本來因為未曾設有戶籍,所以不會依前引《兵役法》第32條被徵兵處理(也就是抓去當兵)。但若設了戶籍後,立刻就會「啟動」此第32條之適用,而開始進入徵兵的作業。然而如果無戶籍國民本身又具有「僑民」的身分的話,這個徵兵的作業會有一個「緩衝期」,甚至若一年裡待在台灣的時間不夠久,可以免於徵兵。這個規定來自《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民國91年12月30日修正版)的第3條: (註1)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其中所謂的「屆滿一年」是有個特殊算法的,定義於同法第4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也就是說,這裡的「屆滿一年」是個「居住滿一年」的概念。

然後關於第3條的解讀還必須再注意到,其所稱的「原有戶籍國民」指的是「有戶籍國民」(也就是曾經在台灣設有戶籍,所以有領用身分證的)加上因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104年06月17日修正版)第9-1條而喪失台灣戶籍的,這兩種人。其中那個第9-1條是寫: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也就是說一旦臺灣地區人民(指的是有戶籍的台灣人)領用了大陸護照或在大陸設籍,則在台灣的戶籍就會喪失,其衍生的權利當然也一併失去,可是因為有戶籍而伴隨的義務(如當兵)卻仍然保留。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一旦設過戶籍基本上就成為了「有戶籍國民」,基本上無法再「倒退」回「無戶籍國民」,原因是要有辦法失去戶籍的方法大概只有: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依前引《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因為《戶籍法》第24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而常碰到的一種情況,也就是因為出境兩年以上而在台灣的戶籍被「遷出」(《戶籍法》第16條),這樣情況下是仍然不改變「有戶籍國民」的身分的。因為這只是在戶籍上做一個「遷出登記」,表示你現在人居住到國外去了,而不是你的戶籍因此喪失,就像一樣的這個第16條也有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這樣的從某個鄉鎮市區遷到另一個鄉鎮市區,一樣要做「遷出登記」,而戶籍並未因此喪失。會有需要這樣釐清是因為,出國兩年以上戶籍被遷出後,等回來台灣想要辦理「遷入登記」時,常常相關的說明會寫「恢復戶籍」,讓人不禁以為戶籍曾經「喪失」,而其實並沒有。所以在「駐奧地利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網頁上特別有這樣的一段問與答: (註2)

30 問: 何謂在台設有戶籍國民及在台無戶籍國民?出國兩年以上戶籍已遷出者屬何者?

答: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係以戶為單位,指身分登記及遷徒登記兩大類,其中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等,凡曾因此而設有戶籍者,即為在台有戶籍者,未曾辦理戶籍登記者,即為無戶籍人士。
另依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所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當事人戶籍遷出後,仍屬有戶籍國人。

回過來講,要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中入籍後居住屆滿1年才會被抓去當兵的這樣的「緩衝期」一定要有「僑民」的身分。而僑民身分的認定依該法第7條: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這樣的「僑民」身分之要取得牽涉到好幾條相關法律及規定的限制。(詳細請參註3)

如果不具有僑民身分,則一旦核准定居並設籍(註3-1)後,就會依兵役法第32條進入徵兵處理,而據役政署的承辦人在我電詢後跟我表示,整個徵兵程序(兵籍調查,然後體檢,然後抽籤,然後按梯次徵集入伍)的時間依各戶籍地的人數及當年狀況都不一定。

役政署承辦人就我寫去署長信箱相關詢問的回覆信件如下:

您於104年11月13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無戶籍國民入籍後徵兵處理1事,茲答復如下:

1.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略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又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關於您來信所詢,無戶籍國民入籍後徵兵處理問題。首先,原有戶籍國民包括現設有戶籍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規定之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無戶籍國民則係指依國籍法規定渠具有我國國籍,但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而役男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相關規定。倘無戶籍國民於役齡期間在臺設籍,至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應由渠戶籍所在地進行徵兵處理,並不因其役齡前於國內長期居留而有所差異。按前揭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及徵兵規則規定,現行法規只賦予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渠等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之緩衝期。又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略以,徵兵及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之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自設籍後,需依序接受兵籍調查與徵兵檢查,相關期程則將視役男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所轄役男員額數多寡,與是否正逢預定畢業潮而定,各地區未盡相同。最後,不具僑民身分之無戶籍國民於屆滿37歲之年1月1日以後初設戶籍,因已逾兵役法控管之役齡期間,因此並無兵役問題。

也就是說,無戶籍國民如果沒有僑民身分而要設戶籍時沒有兵役問題,要在滿37歲那一年的1月1日之後再設籍。

這裡再補充注意到,承辦人提到「現行法規只賦予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渠等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之緩衝期」,意思是

1.  歸化我國國籍者
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

這兩類人也有徵兵處理的「緩衝期」,但是他們的緩衝期是「硬性」的,也就是自他們在台設籍的翌日起算滿一年,就會進入徵兵處理的作業;這點不像具有僑民身分的有戶籍或無戶籍國民,其緩衝期相較之下可謂「軟性」,是參考其居住情況,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定義的特殊「(居住)屆滿一年」算法,依照這種算法如果在台時間待得不夠久甚至可以免於徵兵,而前述的兩類人因為看的是設籍後日期的算滿一年、不論其居住狀況,所以沒有這種免於徵兵的可能──他們「只」被賦予比較不寬鬆的計算法。(註3-2)

具有僑民身分的有戶籍或無戶籍國民,其僑民身分的認定依前引的《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就是要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及一些其他有關役男取得僑民身分限制的法律(如註3中所詳述)取得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而且《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說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

但是港澳的役男其實有個特殊,雖然沒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之適用,但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是可以有如同歸國僑民(也就是具有僑民身分的有戶籍或無戶籍國民回台居住)那樣的「軟性緩衝期」的,因為《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的第5條第2項說: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然而大陸地區役男或者歸化我國國籍的役男,這兩者就沒有這種可能了。

有了這樣一邊是軟性的看「居住」是否屆滿一年、另一邊是只看「設籍」是否屆滿一年的概念後,再讀譬如這樣的宣導資料中的Q&A就可以明白其問題何以這樣問了: (註3-3)


問: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1年者,是否可以直接檢附有關證明,辦理出境?


答: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1年者,因依規定還沒有達到法定徵處條件,所以可以直接持中華民國護照、僑民身分證明文件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戶籍謄本,向移民署辦理出境。


最後要另外補充說明的是,外國護照的有無或使用與否並不影響以上所述徵兵的情形。這一點在今年役政署的宣導中又是特加強調,尤其內政部還發了個內政部104年5月15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236號函,要其他各單位廣為宣傳,其中就有說明:

綜上,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之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記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有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即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再者,役男出境就學,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且畢業後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國外就學役男畢業後仍停留在國外未返國者,依規定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將進行催告返國補行徵兵處理或補行徵集。

其中注意到以外國護照入境的入境天數會交叉比對,而且如果一般役男不具僑民身分則也會直接列管。詳細徵引的法源可以參考該函釋。(註4)

(註1): 之前版本文章中的註1內容改移至內文中。

(註2): 網頁連結:

(註3):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在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有最新的修正版,其第4條第一項提到:


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一、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二、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三、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


這部分與舊法差異不大,主要差在第三款的地方把以前在施行細則中的但書提上來,要求「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才有第三款之適用。


不論是修法以前、或者修完的現在,光符合這第4條的條件並不就一定能夠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現在的第4條第三項提到:「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為辦理徵兵處理或入出國事項,認定其身分需要,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以第十條及其他法規未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為限,主管機關並應於該證明書註明供役政使用。」


以往這些「其他法規」的限制散亂各處讓人很難一目瞭然(參本條註釋最後保留的前版文章之整理),現在新法的體系則整理得比較清晰,計其規範內容乃寓於


1.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條:


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前項但書限制之範圍、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定之。
……

2. 依前面《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條第二項訂定的新法《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105年6月23日)第4條,其中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第3條),而「本條例」即指《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二、在國外出生或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於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
三、在國外出生或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役齡男子,於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且屆役齡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未有返國之紀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及第三款所定未有返國之紀錄,兼有外國國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出國之情形,亦應列入。
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如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其中最後所謂「特殊原因」者明訂於第5條中。

3. 新訂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105年1月1日施行)第12條:

護照僑居身分加簽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法規辦理。
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於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年滿十六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尚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亦同。

以上的規範,其中第三個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的敘述其實就是以前(現在被刪除了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話,有了這個新的限制辦法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關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的規定就全部刪除了。

而第二個的僑委會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則是彙整了剛剛第三個的內容以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2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這些本來就有的一次寫在一起,把他整理得明瞭。

>>以下是本條註釋的舊版內容 (2016.8.23以前),是寫在前述新法未出之時(保留以資參考)>>

首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民國91年12月18日修正版)的第4條要求如果是僑居在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的話,那必須:
(一)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二)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然而即使符合了這樣的條件,還有其他的規定限制這樣的僑居加簽之取得。《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民國104年07月20日修正版)第33條第8項:
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於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年滿十六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尚未具僑居加簽資格時,有入出境之情形者,亦同。
而《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民國103年05月22日修正)的第4點:
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二)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
(三)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另外,《役男出境管理辦法》(民國103年08月04日)第12條也重述了前面《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關於加蓋尚未履行兵役戳章後不能為僑居加簽的規定: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所以綜合這幾條規定,在最近一次更新的役政署網站上的「海外留學生及僑民服兵役問題Q&A」(更新在2014年9月2日)有這樣的說明:
自臺灣移居國外的男子,於符合下列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一)須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國外(或於國外出生)。(二)持有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三)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四)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五)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六)於接近役齡16歲之年1月1日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183日者。並且,屆役齡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尚未具有上述(三)、(四)及(五)項條件前,必須未曾入出境臺灣。有關僑居身分加簽方面問題,可以直接向僑務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我國駐外館處查詢。
該Q&A的連結:

<<以上所夾範圍是本條註釋的舊版內容,是寫在前述新法未出之時(保留以資參考)<<



(註3-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申請定居,再依《戶籍法》第15條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註3-2): 歸化我國國籍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適用《徵兵規則》第39條,但港澳者可能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第2項的特別情況,見原文後敘。

(註3-3): 出處同註3中所引之Q&A



拿到(AF353的)「臺灣地區居留證」後可逕自申請「工作許可證」

在台灣工作的限制問題最主要來自《就業服務法》,簡單說,有戶籍的台灣人工作資格沒有限制,沒有戶籍的台灣人如外國人、無戶籍國民(且同時有外國國籍的),工作都需要申請「工作許可證」,然後有程度不同的一些限制。

首先,《就業服務法》(民國 104年10月07日修正版)第4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這條的意思是,外國人來台灣工作只能做指定類型的工作,其中第一款這裡說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就是俗稱的「白領」,其他還有俗稱「外勞」的工作等。也就是說你拿美國護照,一個外國人,在台灣未經許可去譬如麥當勞打工這是違法的,而且即使你要申請許可,麥當勞打工(櫃檯點餐)也不在第46條允許的工作類型中(註1)。「白領」工作的詳細界定是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此標準的第5條甚至還說(104 年 05 月 01 日修正版)要受聘做這「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則:

……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那無戶籍國民的差別好處在哪呢?依《就業服務法》第79條: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我們即使變成了「無戶籍國民」然而因為我們兼具外國國籍,在就業服務法的範疇下還是被當外國人處理,但是關鍵就在《就業服務法》的第51條第一項了: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其中的第三款指的正是像用AF353身分代碼申請而拿到「臺灣地區居留證」的我們,畢竟如果不是無戶籍國民而是外國人的話,20歲以上根本也不能依親了,所以能用到這一款規定的主要就是不論何時都能「依親」的無戶籍國民。這個第51條中寫到的「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這個第46條第一項就是前面引述過的限制工作種類(類型)的規定;也就是說,符合第51條第一項所列資格的人從事工作的類型不受限。

一點名詞的小小補充與廓清,所謂的第x類外國人,是出現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說法。有四類外國人,第一類就是白領工作的、第二類就是外勞、第三類是外國留學生、第四類是所謂特殊身分外國人,第四類指的就是符合上引《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一到第四款的外國人,然而注意第四類外國人中只有符合第一或三或四款條件者才有可以不經過雇主而自己跑去勞動部就能申請到工作許可的待遇。第一、二、三類外國人的工作要申請許可證也都必須要雇主幫忙,這當然就增加很多的麻煩,也增加求職的不便。第四類外國人中的符合第一、三、四款者,算是最被優待的「外國人」。

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在新莊那裡,但要申請這種「外國人」的「個人工作證」是要到台北市西門町中華路跟漢口街口的「騰雲大樓」10F。先填好表格,到現場可以直接繳錢,拿到收據一併繳件就行了。表格與說明在此:

如果連結失效可以google “AF-042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3、4款申請書-工作許可”。用google可能比在勞動部的網站找來的快。


其中要求的有一項「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可能會被接線員解釋成戶籍謄本,其實不用,父親或母親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一下就好了,關鍵他要的是看到你的「臺灣地區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跟父親或母親的戶籍地址一樣就過了,當然你的身分代碼要是AF353。用戶籍謄本也不是不行,只要你辦到這一關還有剩的話,當然OK。另外,表格要的「護照」是美國護照,因為之所以要申請工作證不是因為無戶籍,而是因為兼有外國國籍。


送件後,可以隔幾天就打電話去催催問問,因為核發時間其實會遠比他寫給你的可以領證時間快的很多。


(註1): 不受工作類型限制的只有後面寫到的符合第51條第一項的人,即「第四類外國人」,以及被稱為「第三類外國人」的外國留學生,但後者的工作時數有所限制,而第四類外國人之中只有符合第51條第一項第一、三、四款的才可以申請個人工作證。

[補充:如果結婚,關於工作權]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如果是「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這樣的人,其工作是不必申請許可的。

在民國100年9月16日後,以依親且是依有戶籍國民為配偶的,這樣申請居留的外國人,其ARC上會被紅字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這是因為雖有該法訂在前,但很多雇主不明規定,以為外籍配偶的工作與其他外籍情況一樣都必須有工作許可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於是移民署遂便民措施幫忙加註提醒。

但是這裡必須特別注意,要能符合這樣「外籍配偶」「獲准居留」而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直接得以工作,還需要另參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的第9-1條(103年04月25日修正版):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獲准居留,包含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許可居留、第二十五條規定許可永久居留或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

也就是說,注意到,如果是無戶籍國民,其依據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來依配偶而申請居留的,乃是被排除在外,也就是不被包含在這可以因為結婚就不必申請工作許可的類別之中。反而是不具中華民國國籍的,「純外國人」,他們依第23條來申請依配偶居留的,才有被如此優惠。這點,提醒給同時可以依第23條以外國人身分依配偶或者依第9條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居留的人。

其實,若依「親疏有別」,「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應該是比「純外國人」要可以更優待些才是,不料在此項規定處竟然相比不如。我不敢置信,電詢移民署人員,對方表示依該法當初之修訂精神乃以結婚後分擔家計為考量,如此則實無排除無戶籍國民而不適用之理,但認定還是要依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力發展署。而我於是轉電後者,電話另一邊的人員剛開始無法理解我的問題,等聽懂後,則明白表示確實排除,而不覺有怪。

最後,若是因依配偶而獲准居留的,之後若因離婚可是譬如有取得子女監護權等因素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四項第一至五款繼續被獲准居留的,不必申請工作許可而能工作的權利猶在,這點也提醒注意。


稅務問題

有工作後常伴有收入(其實有存款生利息時就得對付稅的問題了),於是會好奇無戶籍國民後在稅的問題上跟原來的外國人是否有所差異。基本上,可以這樣說: 法律層級上沒有差別,但在一些小問題的方便上有點差。

最主要是,《所得稅法》對納稅人類別的區分是完全不管「國籍」的。對個人來說,只分兩種: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個人」)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個人」)

而怎樣是「居住者個人」呢?依《所得稅法》第7條:

……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

課稅年度指的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境內天數則入境始日不計,出境末日計入。(註1)


然而這一條法律的適用,以及實務上的居住者與否之認定屢屢模糊又衍生爭議,於是在102年時有了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 號的函釋:

自102 年1 月1 日起,所得稅法第7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 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以簡單來說,若是有戶籍則基本上有在台灣「生活」就是居住者,而沒有戶籍的話就是該課稅年度要住滿183天才算居住者。而這183天的計算是要每年重新計算的(註2),所以就會出現明明自己去年都沒出過國,今年也沒有打算出國,結果在今年的前半年被「先當成非居住者」,到了下半年才又「轉回居住者」。譬如很多銀行在給利息的時候就會說,現在是前半年你還是「非居住者」每次給利息都得先「扣繳」20%所得稅,要下半年才把你當回「居住者」,改用10%來扣繳。

居住者個人跟非居住者個人的一個主要差別在於,居住者有所得稅「結算申報」這個動作,而非居住者他把你想成隨時要離開,所以不要求你必須結算申報,而事實上也不讓你結算申報──對於非居住者,該繳給台灣政府的稅直接用「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所得稅法》第2條、第71條、第73條),也就是在所得給付時(譬如公司薪水、銀行利息入帳時)就得「預扣」一部份的錢繳給國庫(此時雇主或者銀行就稱「扣繳義務人」)。居住者跟非居住者在譬如薪水、利息這種所得類別上同樣都要扣繳,但是居住者在隔年的五月可以「結算申報」把這些被扣繳過的稅給「抵繳」,也就是前一年被扣繳的總額度可以拿來扣掉當年所要繳的稅,扣到負的的話就可以請求「退稅」。然而非居住者,沒有「結算申報」的動作所以沒能被這樣退稅。另外,以股利來說,給居住者的股利不必扣繳,而非居住者要。再者,即使像薪水、利息,兩種人都要扣繳,但扣繳的稅率是不同的。

然而,當無戶籍國民拿到工作證後就有一招可以用,以擺脫前述的那種「半年尷尬」──財政部67/01/20 台財稅第30456 號函: (註3)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 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我也打電話諮詢過國稅局的承辦人,對方認為「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一句如果有譬如勞動部發的「工作許可證」則當然就適用此敘述。再加上無戶籍國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一發就有3年,用這條30456函釋則自始就可以比照其他有戶籍的台灣人當成「居住者個人」來扣繳。這在扣繳稅率上通常比較優待,而且有時甚至就不用扣繳了。譬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兩千塊啊,譬如利息一個月要能生到兩千塊的也是極少數人吧。用30456號函先要求銀行自始就當我們做「居住者」,再提醒他們沒有給個兩千塊的利息就別扣了吧。



(註1): 頭不算尾算,這是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

(註2): 這樣的計算要求是依財政部97.8.13 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 號令。 「在我國居留之外僑,縱上年度已按居住者申報納稅,而繼續居住至次一年度時,仍應重新計算次一年度之日數」。

(註3): 此條函釋的部分被前開的09704542390 號令給廢除,但此處所引的是30456號函的第五項,乃是被保留的,且收在102年版的《所得稅法令彙編》中。

其他實務


[A. 旅遊及搭飛機]

拿了台灣護照後記得進出台灣一定要用台灣護照,進出美國則得要用美國護照進出,台灣護照到美國時記得收好,因為美國雖然承認雙重國籍但不鼓勵;而出了台灣入境他國則可以使用美國護照,因為基本上無戶籍國民拿的護照並沒有加掛身分證字號(當然啊,沒身分證哪來身分證字號),然而有給台灣免簽證優待的國家基本上都是針對有身分證字號的台灣護照,無戶籍國民的台灣護照沒有這樣優惠的。所以還是換用美國護照省得奇怪的麻煩。

然而這樣的換用,據說在馬來西亞會出現問題,可參Trekker大的經驗解說:
http://walomi.blogspot.tw/p/taiwan-no-household-citizen.html

對了,拿中華民國護照進來台灣時就走中華民國護照那區,只是會被要求填「入國申請書」,當場填一下就行了。[2016.10.30補充:現在改成壓指紋但不用寫入國申請書了,感謝Trekker大底下留言的補充。]


[B. 信用卡的申請]


一樣是Trekker大的超人貢獻,他因為在國泰世華用無戶籍國民的身分要辦卡,結果被說這是「外國人」,所以依「我國法律」規定必須找個年薪有150萬以上的保人來,才可能發卡。這銀行這樣看來確實法律知識嚴重不足,而且嚴重給予錯誤資訊。他一氣之下於是辦了好多家銀行的卡,就是要證明各家銀行內規不同,明明很多就不必保人,只要具備跟有戶籍台灣人同樣條件的都能核卡。於是有了這兩篇在PTT的Creditcard板之文章:



感謝他讓我們直接避開國泰世華可能帶來的鳥氣。我也順便提供我個人的經驗: 在永豐辦鈦豐卡,不必保人,沒問題。 [2016.10.30補充:底下Trekker大表示,國泰世華、華南、兆豐也終於被他擊破,可以免保證人XD]

雙重國籍的疑慮: 美國部分

幾個關鍵。首先是美國國務院網頁的說法:


……U.S. law does not mention dual nationality or require a person to choose one nationality or another. Also, a person who is automatically granted another nationality does not risk losing U.S. nationality……In order to lose U.S. nationality, the law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must apply for the foreign nationality voluntarily, by free choice,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give up U.S. nationality.

也就是說他強調如果你是出生依別國法律也同時具備他國國籍者,這並不危及你的美國籍。另外,要喪失美國籍,一定要當事人有這樣的意圖,所以他後面還強調:

Use of the foreign passport does not endanger U.S. nationality


然而美國雖然承認雙重國籍的存在,但並不鼓勵,所以說:

The U.S. Government recognizes that dual nationality exists but does not encourage it as a matter of policy because of the problems it may cause. Claims of other countries on dual national U.S. nationals may conflict with U.S. law, and dual nationality may limit U.S. Government efforts to assist nationals abroad. The country where a dual national is located generally has a stronger claim to that person's allegiance.

至於前述提到的喪失美國籍必須具備的「意圖」表現可以從書面或行為以判斷:

Intent can be shown by the person's statements or conduct.

(以上引文見:
)
而所謂可能被判定成有放棄美國籍意圖的「行為」是譬如跑到敵對國從軍,此參:
其中有謂:

Although a person's enlistment in the armed forces of a foreign country may not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U.S. law, it could subject him or her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349(a)(3) of the INA [8 U.S.C. 1481(a)(3)] which provides for loss of U.S. nationality if a U.S national voluntarily and 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S. nationality enters or serves in the armed forces of a foreign state engaged in hostiliti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or serves in the armed forces of any foreign country as a commissioned or non-commissioned officer.
 
Military serv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however, usually does not cause loss of nationality since an intention to relinquish nationality normally is lacking.  In adjudicating loss of nationality cases, the Department has established an administrative presumption that a person serving in the armed forces of a foreign state not engaged in hostiliti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have the intention to relinquish nationality.  On the other hand, voluntary service in the armed forces of a state engaged in hostiliti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be viewed as indicative of an intention to relinquish U.S. nationality.

有興趣在相關問題上繼續深究的可參:

1. 美國最高法院的Afroyim v. Rusk

2. 美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網頁的相關解說:

小結


國籍身分的相關問題實在異常繁冗,非當事人真的不易體會,尤其申請不論是護照或居留證,其過程所需的耐心,跟看明相關規定以幫自己爭取權益的功夫也真的都少不了。然而如果在台灣生活,以外國人的身分實在有太多來自相關規定的騷擾,不論是政府的規定、抑或是企業的內規等,無戶籍國民的身分其實還是要比外國人來得方便一點。

具無戶籍國民身分的其實非常多(註1),然而網路上的相關經驗卻很少,這是本文寫就的最大原因,就是希望也可以幫相類似狀況的人多一點的解說跟明白。也歡迎留言或者私信詢問。


(註1): 蘋果日報2014/8/16引述僑委會的統計,指無戶籍國民有3900萬人,根本比有戶籍的2300萬還多。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816/33600621/

(2017.4.27 補充:)

今年過年前後,網友Kevin熱心的整理出他申請居留的流程,額外地包括了申請FBI良民證的部分,並且畫成圖。他也邀我把文中的一些重點一併放到圖中。但後來事忙,我遲遲沒有把圖放上來。今天終於放上,兩張圖,可以當作本文的輔助整理圖,希望有幫助到讀者。
(點圖後,右鍵在新分頁中開啟圖片可看大圖)






最後,這兩張圖放得上來,我還要感謝好友GD幫忙轉圖,以及WH的網頁語法支援。 (2017.6.16 補充:) FBI良民證的部分底下網友Dennis Chen有非常詳細的經驗分享(也包含了多條的注釋XD),有需要的網友記得參考。

285 則留言:

  1. 原來如此,無戶籍國民設籍後的徵兵緩衝期終於懂了!相當重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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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然後那個兵役"適應期"的概念跟Tony原來想得概念較接近,也就是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僑居條件";單單有"無戶籍國民"的身分是還不足以有這樣的適應期,必須符合僑居國外的條件才行。不過那僑居條件還算有點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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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歐歐 謝謝,所以像我這樣的話,就要申請個役政用華僑證明書摟?才會符合緩衝期條件摟http://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468&pid=9429
      證明自己是有在其他國家居住一段期間,恩恩,好像蠻合理的。這部分法律上的寫法,指歸化我國以及無戶籍國民的那一條,應該可以稍加清楚寫明需要役政用華僑證明書或僑民加簽,會不會比較清楚? 不過不知道這樣寫夠不夠完備就是。不過目前法律的寫法邏輯的連結上好像稍弱了一點? 還好有paul寫信去證實,才讓事情明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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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他法律的寫法確實在架構上讓人容易無法一目瞭然,這也是為什麼我特別去信並把回函附上,因為這樣的整理敘述較清楚,也是希望大家看了這樣的總結後更肯定的理解。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的第三條第二款提到:「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此條的第一句就是指要「無戶籍國民+具有僑民身分」,後面「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屆滿一年...」就是「歸國」的意思。至於何謂「歸國僑民」,同法第七條則定義:「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所以以你的情況要取得緩衝期的資格就是要得到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者僑居加簽。

      而要申請到剛剛那兩者的條件就是我在「入籍後的兵役問題詳說」那一節的(註3)所詳說的,基本上也是你貼的連結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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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幫忙加註個以後開戶可以不用帶護照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
    附件: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DBU)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釋疑如下:
    一、 個人戶部分:
    (一) 持國民身分證者,應徵提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二) 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應比照前款徵提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未持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及無戶籍國民,應徵提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四) 未持有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非個人戶部分:
    (一) 已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者應徵提登記機關之證明文件,及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
    (二) 未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之外國(含大陸地區)法人應徵提以下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3. 法人出具在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
    4. 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三) 另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與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臺幣帳戶,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前述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八○一一三八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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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耶!這樣之後新開戶就又更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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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項是我和金管會吵了n年架後...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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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難怪之前碰到電信業者時,他們的營業規章還是在那邊護照來護照去,那時索性寫信給NCC,說人家金管會都比你們先進,原來是Trekker大的緣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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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真的非常謝謝您詳細的心得經驗和整理Q_____Q!!!!!!
    沒想到能在這個時候搜尋到您這篇,因為我目前正好就是碰到關於這類的問題orz
    差別在於我的父母和我在這段(至今)長達20幾年的逾期停留(父母未幫我申請護照,來台停留也未申請居留證.....),雖母親以女性角度請求小學、國中、高中讓我在台灣完成基本教育,但目前我仍然不知該如何處理,甚至是著手開始辦理我的身分相關(我父母親也未結婚.....),總而言之在讀完先進這篇後,大致上有了些雛貌,只是猶豫該如何跟公家機關當面詢問,因為我很擔憂被遣返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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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的情況似乎比較特殊。父親或母親有台灣國籍?
      因為您提到"逾期停留"的部分,能夠以這樣的狀態持續,並且還完成學業,有點不可思議。不曉得當初是如何入境的?
      如果確實是逾期停留的狀況,則不處理當然不行,絕非久長之計。
      如果是逾期停留,造成的"強制出國"(遣返),主要規定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36條,無戶籍國民的部分情況也對應這條(參考同法第15條);而且必須注意第18條,如果因為這樣而被遣返過,會有一到三年的禁止入國期(同法第7條針對無戶籍國民也規定18條的項目)。至於"強制出國",規定上要求一定要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36條)。
      因為不知道您的具體狀況只能這樣提供點參考,如果不方便公開留言,或許再私信。希望有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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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問無户籍國民在台購屋可以辦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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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通常要求的是有居留證,而無戶籍國民有居留證。外國人尚且可以其在台之居留證辦理貸款,無戶籍國民沒有更差的道理。只是審核條件的影響,就非我所知了,顯然與各銀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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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的銀行都很機車。通常都會視為外國人辦理,恐怕利率過高。(銀行有關的問我就對了,我和各家銀行和金管會和中央銀行吵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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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感謝Photo Trekker大的補充XD
      我也覺得台灣的銀行很機車,對規定往往不夠了解就一概便宜的當外國人亂處理,跟他們吵又每每很曠時;討厭的是,有些情況還沒有明確規範,任憑銀行擺出我就是這樣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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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好,這個整理真的非常偉大
    造福許多有相同身分的人

    想請問:
    您當時到日本申請護照時,是在當地住宿等待護照核發嗎?
    要住2-3周感覺也是不小花費...

    另請問所謂個人工作許可有許可期限的限制嗎
    申請時不用已經找到工作(比如說有公司聘書)
    而是持有該工作許可就可至各公司工作嗎?

    再次謝謝您,真的是大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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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謝。

    當時去辦的時候確實是住在當地等待的。我那時很久很久沒有出國了,所以順便當一個旅行。
    以我那次的經驗其實抓個10天應該很保險了,倒是不用到兩三個禮拜。
    如果不想待太久在當地的話確實這時間是比較尷尬;而如果算起來覺得搭兩趟飛機花費上比較划算的話,可以考慮乾脆就辦有晶片的。

    個人工作證:
    1. 沒有期限限制,只要還有同樣身分的居留證就不用再辦。
    2. 申請時不用先找到工作,而是讓你像有戶籍的人那樣,拿著有"工作權"的證明,然後找工作
    3. 從事的工作就沒有限制,不像外國人只能從事什麼專門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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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這篇太神了!!! 超級大補帖! PO主造福人群OAQ

    魯妹正在蹲移民監,上述鳥事幾乎都遇過真的好幾次搞到哭出來

    台灣辦事處的規矩還是有些差距
    以個人經驗,芝加哥辦事處願意認證short form的出生證明(2015去認證的)
    (感謝辦事處的大家)

    魯妹出生證明父母生日填錯,台灣承辦居留證時無法通融。唯一能做的事情是自己去更正資料
    (找人證物證都無法去證明只是失手填錯,法律無法通融)
    最後在網路上花錢重申一張short form (有州政府可以認可的申請網站,魯妹用vital check;願意將申請完之表格寄送至國外)
    (註:選用short form的理由是因上面沒有撰寫父母的生日,沒有錯誤資料承辦人員也不會為難你~)
    (註2:貌似不是每個州都能使用這種方式,建議以州名+birth certificate 查詢)

    出生證明寄回台灣後,再依規定附上資料+台銀匯票寄回美國
    (註:魯妹誤寄到別州辦事處, 該辦事處人員替魯妹將整包資料轉發至芝加哥 跪謝!)
    耗費幾週終於解決這場災難,魯妹收到成果時感激涕零

    有類似問題的可以參考看看魯妹的經驗>_<!

    再度感謝幫忙的辦事處還有南區移民署的大家,外加上寫出這篇文的PO主m(_ _)m
    不然只能摸黑般解決問題,還有法律上的依據跟參考真是太詳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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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你的補充。文章有用,我也很開心。祝你接下來的過程順利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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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請問居留證AF353 和 AF384對工作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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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
      精確來說,是拿AF353的才有自己可以直接去申請「個人工作證」的優待。我原文裡有提到,其重點就是《就業服務法》第79條以及第51條,其中51條是說「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也就是拿AF353的)有特殊優待,可以不受一些原來被當外國人(第79條)時所具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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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大的文章對我很有幫助,我本身已經36歲,雖然拿到了台灣依親居留證,卻因為台資公司長期派駐在大陸上班,因未符合居住天數不能申請,原本打算今年回台重新找工作,居住滿一年後申請身分證結婚(老婆是台灣人),發現因為從未申報過所得稅,上週公司通知我因為以前申報都是居住者名義報稅.今年公司才知道我不符合居住者條件,所以我的稅收實際是18%!!而且我去年在台賣了房子,這屬於其他收入所以也要繳20%的稅!!!!我想如果我要回台灣拿身分證就必須把這些前帳給清了,加上沒有國人的抵扣福利,為了拿身分證要多花好幾百萬給我們偉大的台灣萬萬稅.我的心中不僅有股淡淡的憂傷....現在也不敢回台灣,怕一回去就被查.唉...說多了都是淚... 我先去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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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唉,被這些規定這樣對待真的有時也很無力。你的狀況,又剛好是台灣稅法模糊又難搞的地帶。財政部63/10/3的台財稅第37273號函說: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但此處認定採以的「經常」財政部又不願以特定明確的天數以定,而傾向考慮在境外提供勞務是否是一種「國外出差」的性質,所以財政部87/08/07台財稅第871957592號函:「公司依契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執行各項採購案履約任務,其員工依契約所定期限在國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可見,不論在國外之時間長短,是依契約定期限在外的便會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樣的概念其實已經算「勞務提供地原則」的背反了,不符合此原則,本來台灣的勞務報酬的課稅通則應該是「勞務提供地原則」才對,也就是以在何國提供服務就算哪一國來源,訂約地、付款地都不管,但以實務的這些例子看來財政部又搞出個出差的界定,很難搞。而且大陸與台灣的關係又曖昧,一般有戶籍的台灣人因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的規定,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一併課給台灣稅的(但在大陸已經繳給對岸的,可以抵扣),無戶籍國民照講不屬於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的「臺灣地區人民」(相參照其施行細則第4條的定義),所以大陸地區的來源應該不用併課給台灣才是,這是我的見解,但沒看到實務例子也不敢肯定,而且你的「派外」如果被認定是「國外出差」性質就已經被認定是台灣地區來源也無法多說什麼了。雖然多說真的可能無益,但僅就我所知,也一併寫在這;還是祝你之後相關的問題能順利(且經濟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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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問無戶籍國民可以申請台胞證嗎?因為用美國護照申請中國簽證好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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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變成是大陸法律的問題,他們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說「臺灣居民」要辦理台胞證,可是我不知道他怎樣定義台灣居民的;如果依台灣方面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戶籍的台灣人應該才是牽涉在這種關係裡的兩岸人民。
      不過稍微查了一下,倒是有看到網友在他處提到沒有身分證似乎不能辦理台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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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剛才被戶政事務所人員告知, 沒有身分證大陸是不發台胞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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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一期一會大大您好:

    請問如何得知自己的出生證明是簡式還是繁式呢?
    跟您一樣出生後回台灣已近30年...
    如果辦事處不接受驗證short form
    整個流程似乎會繁複度大增!
    好擔心自己手上的是short form,然後辦事處又不願接受...

    另外依親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
    若將來依親對象不在了
    仍可以繼續居留嗎? 在那個時候仍可以申請入籍嗎?
    還是說依親事由已經消失了所以無法呢?
    不知道您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

    再次感謝您的文章分享
    真的讓我們獲益太多(看了上面大家的回應,覺得心有戚戚焉)
    已經被這些繁複的事情困擾許久
    感受到非常大的壓力與疲累...
    幸好有您的文章,讓我們能有很好的參考

    題外話
    請問您之後近期會有入戶籍的打算嗎
    還是打算暫時以無戶籍國民的方式呢?

    再次謝謝您
    祝福身體健康+一切順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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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1. 簡式的出生證明上會有abstract的字樣,父母親的名字應該也是有所縮寫、且沒有其出生年月日(至少我拿到的是這樣,但abstract字樣應是重點,不難分辨)

      如果你出生地的所轄館處不接受short form,確實就麻煩很多,大概到當地去重申請一張long form出來順便去那裡的台灣館處辦這些事可能免不了;美國人那邊可能會比較拖一點,台灣的部分其實辦起來應該還算順暢。

      2. 將來依親對象不在了,那等於原來所用的居留理由消滅,AF353的不能拿,得拿AF384的事由,也就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但工作證方面的優待就沒了。

      最好是屆時你已經可以申請入籍,不然權利就會發生倒退。

      3. 至於題外話,長遠的話當然入籍好,但即使想要,移民監也還沒那麼快坐滿呢,而兵役問題當然也會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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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謝謝您!
    可以請問一下您的簡式上abstract字樣是寫在哪裡嗎?
    我的也沒有父母出生年月日,只有當時的年齡XD
    另外請問簡式名字是縮寫的是指?
    我的父母姓名欄是有分成first,middle跟last name
    請問一期一會大大的也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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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ertified abstract of birth。但short form各地樣子也不太統一,似乎也不見得都是這樣寫。

      如果父母全名都寫出來,還有他們當時年齡,你的這樣聽起來感覺滿像long form版的。

      可以參考歐巴馬的long form哈:
      http://ichef-1.bbci.co.uk/news/660/media/images/52387000/gif/_52387970_sg9ybqnu.gif

      如果連出生醫院都有了,那就應該無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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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大大!
      照那樣看來,我的應該是long form(吧)XD

      不過發生了一件更糟的困境
      我當年出生證明上的父親英文姓名
      和他後來申請的台灣護照上的英文姓名
      是拼音相似但拼字不同...

      導致我目前光是在請駐外辦事處驗證出生證明
      就卡關了...

      要到出生地,修正出生證明上的父親姓名
      大概是件浩大的工程甚至接近難以完成吧

      要請外交部加註英文別名,他們似乎也有規定上的困難
      (電詢表示必須是護照持有人,亦即我父親的文件,如他的畢業證書、他的出生證明等上面有那個想加的名字,才可以加註)

      太哭哭了QQ
      哀莫大於心死
      這樣令人身心俱疲的過程何時能有個美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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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唉,這種事就是這樣,要一堆步驟的事總是中間會有些莫名的卡關環節;我自己當初也是,而你看前面有一位的留言也是,他是父母生日填錯,後來他的館處因為可以驗證short form,他特別搞了張short form去,繞過那出錯的生日,實在也是一絕XD

      加油啦,這種事真的就是這樣,也不會沒有結果啦;你應該總能提出父親的其他文件以資證明吧,跟外館的人多溝通,外館的人通常比較會變通。而且"驗證"應該是不會有問題吧,驗證出生證明根本不看內容啊!應該是他要拿你的出生證明跟你的父母親護照比對給你台灣護照的時候才會出包吧,說實話,你上次說你還沒30歲,意思是民國69年次以後的,那依母親也早就可以給你國籍啦,沒問題的啦,就是會多些麻煩,加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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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多謝您的鼓勵,希望可以順順利利
      真的是

      話說,驗證出生證明的時候,不是就需要附上本人跟雙親的護照了嗎?
      還是說如果要驗證的是成年人的出生證明的話,只需要本人的證件呢?
      看了幾個駐外辦事處的網頁,還是沒有非常了解...
      打算這陣子要寫信請問辦事處人員一下

      話說文章中,大大依親拿到的台灣地區居留證
      上面應該跟之前ARC一樣會記載居住地址吧?
      那如果搬家或是因工作換居住地的話
      一樣要再去變更居住地嗎?
      還是這種跟以前ARC不一樣呢?

      再次謝謝您!
      祝福我們大家都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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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驗證是為了證明那張出生證明是真的,經過台灣駐外館處驗證過的出生證明才有效力拿到其他的台灣館處(包括在台灣的移民署)使用。所以給他那一張正本,他看是真的,就會驗證了。

      2. 變更地址當然還是要拿居留證去移民署申請變更。這種居留證跟外僑居留證的用法大抵一樣,連樣子都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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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期一會大大您好:
      又仔細拜讀了幾次您的文章,發現法規中有一些應注意的小細節

      雖然AF353是規定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亦即不一定要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的母親也可以

      但在就服法上
      得不受眾多限制的第一、三、四項裡面
      其中第三項要求的是依親對象為直系血親

      因此若是打算在等待入戶籍期間申請個人工作證
      在當時申請居留時的依親對象似乎就必須是直系血親才可以
      (兄弟姊妹應該不算直系? 另外如果依親對象是有戶籍配偶似乎就連個人工作證都不需要了)

      感覺是個小小細節
      不過我也不確定我對這部分法規的解讀正不正確XD

      另外畢竟持個人工作證求職的人可能相對少數
      不知道會不會有公司對這方面不熟悉
      而產生謀職上的一些不便...
      還是說其實都還算可以
      不知道大大有這方面的經驗嗎?

      再次感謝大大把相關流程跟法規整理的非常清楚而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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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還有一點想再請教大大
      上網看過個人工作證的申請表
      裡面要填居留證的有效期限
      如果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每次效期應為三年
      每三年去展延居留證時
      需要再去展延個人工作證嗎?

      我看上面大大回應網友時提到
      似乎只要依親居留事由存在,個人工作證沒有效期限制
      不過申請時又需填入居留證期限
      因此想跟您再請問一下,感激不盡!
      (一直打擾真是抱歉><)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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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這條規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但AF353這個身分別只指依直系血親的,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的那種是AF354,如果是與有戶籍的人結婚還分成AF351跟AF352。這有點細,但你若注意,我原來行文的地方其實有注意,只是沒仔細強調(怕大家眼花):我那時是寫「譬如有直系血親在台設有戶籍的,其代碼就是AF353」,為的就是直接跟就業服務法的第51條接上。
      2.依親對象若是有戶籍配偶的部分,確實連個人工作證都免了,但這不適用無戶籍國民,只適用以外國護照申請ARC的狀況。這點我之前並沒有注意到,經你提醒,今天已經另寫一補充節於原文中,再給大家參考。
      3.拿個人工作證,確實很稀罕,但沒什麼不便,雇主看到不用幫你申請你就有了,很開心的。
      4.居留證三年展延,應該是不用同時跟著重跑工作證的展延,只要事由沒變的話。當時問勞動力發展署的人是如此表示的,畢竟工作證上面也沒有寫效期。說實話,勞動力發展署的人樣子都有點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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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大大您好
    請問您在大阪辦理護照的時候
    是拿到護照當天再至移民署辦理臨人字入國許可嗎?
    還是護照拿給您的時候就已經附上入國許可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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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駐外館處申請護照時就要(也會)一併辦好。
      如我內文:「我當時在大阪申請的護照是紙本的,所以禮拜一申請,隔一個禮拜的禮拜一就好了,連同臨人字入國許可都貼好了。」
      護照要有加簽臨人字入國許可才能入境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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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哈囉Paul,來分享一些新的想法

    關於入籍之後是否有緩衝期的討論

    我重新看了你與役政署的信,發現似乎不是我所想的那樣。也請Paul再幫忙看看。
    先引用信的內容**2.關於您來信所詢,無戶籍國民入籍後徵兵處理問題。首先,原有戶籍國民包括現設有戶籍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規定之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無戶籍國民則係指依國籍法規定渠具有我國國籍,但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而役男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相關規定。倘無戶籍國民於役齡期間在臺設籍,至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應由渠戶籍所在地進行徵兵處理,並不因其役齡前於國內長期居留而有所差異。按前揭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及徵兵規則規定,現行法規只賦予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渠等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之緩衝期。
    **

    雖然他說要有僑居身分才適用於歸國僑民的那個辦法,但在後來的說明中,他有特別聲明現行法規只賦予的對象,也就是緩衝期的對象是給誰用,而其中並不包括無戶籍國民。
    因此到這邊我好像頓時發現,原來,無戶籍國民並不適用緩衝期,也就是說,在緩衝期法規的認定上,無戶籍國民的義務好像會等同於本國人的義務。所以只要是無戶籍國民選擇入籍了,並且是役男,不管你有沒有僑民身分,馬上會啟動徵兵程序,就算是剛下飛機第一次踏上這片土地也一樣,隔天就要入伍去早上七點跑三千。我不太確定這樣合不合理,因為外國人如果選擇入籍都可以因緩衝期的法規而受惠緩衝一年才徵兵,沒想到長期居留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會不能享有這個緩衝期。我這次看他的解釋,似乎目前法規是把無戶籍國民當本國人看,或許因為無戶籍國民是有比外國人多享有一點點權力,因此相應要給出義務,但這些權力似乎並不足以讓無戶籍國民付出如此大的沒有緩衝期的義務(或代價)。而且在許多其他的法律上,無戶籍國民都是比照外國人辦理,如所得稅法,健保法等等,不知為何在這一點緩衝期上還不如外國人。因為我認為若是無戶籍國民長期居留於國外,剛回來台灣會不適應氣候與食物等等眾多環境變因,要他馬上去當兵是有點危險性的。若是因為不適應而造成身體上的負荷,可能還會造成第二個洪仲秋,並且若因此而生病還要治療也是造成國家整體國力的資源浪費,與納稅人的人力金錢浪費,得不償失。

    不過我這次仔細緩慢的重新讀了你跟兵役科的回信的結果,覺得好像無戶籍國民若選擇入籍,並且年齡是役男,不管是否是長期居住於國外,是否具有僑民身分,好像申請入籍後,就會自動進入徵兵程序,似乎是沒有緩衝期了? (當然這裡討論不包括僑民加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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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個承辦人的回信我覺得是文字寫得不夠好,讓人有所誤會。

      他所謂「現行法規只賦予」,應該是補充前面「役男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相關規定。」不然他列舉的1. 歸化我國國籍者(《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徵兵規則》第39條),怎麼漏去《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也就是我在文中有引用過的: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這一條就是具有僑民身分的有戶籍國民或者無戶籍國民,徵兵處理有緩衝期──其中有戶籍國民沒有「初設戶籍」的問題,其適用同法第4條關於「屆滿一年」之計算就是有返回國境就開始算看是譬如連續住滿一年還是怎樣,而無戶籍國民的話,即使在台灣居住,但沒有根據《移民法》第10條申請核准定居然後再依《戶籍法》第15條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沒有這樣的話,就沒有啟動在台居住「屆滿一年」的計算(注意到一個是「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另一個是「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

      至於他的這句話
      「倘無戶籍國民於役齡期間在臺設籍,至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應由渠戶籍所在地進行徵兵處理,並不因其役齡前於國內長期居留而有所差異。」
      是指沒有僑民身分的無戶籍國民。他應該是在回應我那時信中提到的疑問,就是到底無戶籍國民如果設籍了要被抓去當兵,這個徵兵處理所用的法是《兵役法》第32條還是第36條,因為第36條有提到「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要「補行徵兵處理」,他這裡的回應就是那條的「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是指有戶籍國民那種在要當兵的年紀之前就先出國,後來在兵役年齡才回台灣的,那樣才算。

      搭配所徵引的相關法條,其實讀來應該可以理解;去年收到信的時候,有打電話過去討論再度確認意思,然後才寫文章的;忘了那時有沒有針對他回信文字的問題多問一下,或許這幾天的端午連假後可以再問一次也無妨,但我想我原文那樣的解釋應該是沒錯的(不然《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要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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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充一點,1. 歸化我國國籍者、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這兩類人是不可能「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的,因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

      所以第1的人他在歸化之前不是「國民」、第2的人則被明文排除。

      於是「役男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相關規定。」這句話,當然指的就是具有僑民身分的有戶籍國民或者無戶籍國民,他們才可能持有華僑身分證明然後「始得適用」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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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喔還有一點,你提到「是否具有僑民身分」又寫到「當然這裡討論不包括僑民加簽的人」。僑民身分、僑居身分,跟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有僑居(僑民)加簽的護照,都是同一件事。因為就像我原文中有強調的,「僑民身分」是需要被認定的,然後: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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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哈囉Tony,隔了一個晚上,我突然比較想通了,又查了一點資料確認,再好好整理一次寫在這裡,這次的這樣就都順了:

      承辦人寫到「現行法規只賦予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渠等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之緩衝期」這句話的意思是,這1. 歸化我國國籍者、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他們一旦在台設籍,不論其居住狀況,就是在臺設籍之翌日起算滿一年後,就會進入徵兵處理。他的「只賦予」應該是說,這兩類人只有這種「硬性的適應期」,算死的設籍後一年,如此而已。

      相較來說,有戶籍或無戶籍國民,如果具有僑民身分,其「適應期」可以說是「軟性」的,是要看其在台居住狀況,也就是是否有在國內連續居住滿1年或(如果是73年次以前)居住逾4個月達3次以上、(74年次以後的話則)或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這樣的居住時間計算法是1. 歸化我國國籍者、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所沒有的,他們就是設了戶籍單純計算滿一年到就進入徵兵處理。

      所以具僑民身分的有戶籍或無戶籍國民是比較被優待的。而這類人稱為「歸國僑民」,其僑民資格的認定就是我引用過的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其中要取得這樣的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參考的是《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但此條例第3條說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

      然而關於香港、澳門的役男,《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的第5條第2項說,如果他們符合譬如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台設籍、並取得有香港之永久居留資格者,這樣的人也適用「歸國僑民」的規定,歸國僑民就是指具僑民身分的有戶籍或無戶籍國民,意即比較早返國設籍的港澳役男也有居住屆滿一年的優待計算法。但大陸地區或歸化國籍的役男就沒有這樣的可能類比歸國僑民的條件,只有硬性的一年適應期。


      這樣說明完後就能理解為什麼在一些其他地方,也是分作兩堆人來寫(軟性與硬性的適應期),譬如有一份「海外留學生及僑民服兵役宣導資料」中的Q&A就有一題問到:

      問: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1年者,是否可以直接檢附有關證明,辦理出境?

      答: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1年者,因依規定還沒有達到法定徵處條件,所以可以直接持中華民國護照、僑民身分證明文件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戶籍謄本,向移民署辦理出境。


      以上這些我晚點再補入我的文章之中,也算謝謝你的疑問,這樣都更釐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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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嘿 Paul,非常謝謝你仔細地回復,我得花點時間仔細思考一下。確實有第三條的存在,我記得我當初也是看到這條。晚點再跟你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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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哈囉Paul,最近去了一趟移民署,他們說這個狀況若是"入籍"則會馬上徵兵,並沒有一年緩衝期耶。他也是提到說只有幾種人才適用緩衝期。我有問到為什麼我們不算是歸化我國國籍的那類人,他們回答說因為我本來就是有國籍的人,只是沒有入籍。也是有道理。不過,第三條條文確實寫得很明白此權力是給所有無戶籍國民,所以還是很不清楚。我後來並沒有細問下去。而且依照我之前列出的理由,我還是覺得長期居住國外的剛回來的無戶籍國民應該是可以有這個緩衝期,才是合情合理的考量才對。不知道是否有甚麼管道可以陳請建議? 民意代表? 或者是立法委員 時代力量? 或是到法院陳請請法官解釋? 不知道有沒有人在這方面有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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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哈囉Tony,我想有一個部分你可能誤會了,"第三條條文確實寫得很明白此權力是給所有無戶籍國民"──並不是"所有",而是"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也就是無戶籍國民還要加上("且")"具僑民身分"這個條件,才有入籍後居住滿一年始徵兵的緩衝期待遇。"具僑民身分"這個身分指的是護照上有僑民加簽、或者申請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果沒有僑民身分的證明,沒有去申請(或不符合申請資格),則單純的無戶籍國民一旦入籍是會立刻啟動徵兵程序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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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哈,對,我好像問錯問題了,腦袋糊塗了 XD~ 好,若有機會我再去問問,若是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的無戶籍台灣國民,是否可以適用緩衝期,這個問題。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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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大大你好

    我想問一下說 在國外的辦事處可不可以就直接申請居留就不用辦貼在護照上的臨人字許可?移民署的網站上是有寫說可以在駐外館處申請:

    (一) 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由駐外館處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三) 在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申請人應於該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屆滿前持憑入國,並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親持該副本、外僑居留證(無者免附)及身分證明等文件,至本署服務站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但未滿十四歲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以掛號郵遞換領。


    另外一個問題是、你拿一年的護照進去後能夠在國內換新護照嗎嗎?新的護照還有貼許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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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國外的辦事處也可以直接辦居留,相關的作業就是你貼的這幾段話;他還是會給你入國許可證,只是就不是臨人字入國許可,而是"單次入國許可",這樣配上護照讓你可以進台灣。

      在台灣就可以換發新護照,辦晶片版的護照效期可以換成十年的喔。

      拿了居留證後,因為現在的居留證是IC版的,所以已經包含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在居留證裡,所以護照上已經不用再有臨人字許可貼在其上,而是要你之後出入國用護照+居留證的方式進出。這點我加入今天更新版的文章,再強調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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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Hey~~

    真的太感謝你詳盡的解說,我室友問我怎麼跪著用電腦:)))真的是道不完的感謝

    我和你狀況幾乎一樣,只是我大學還沒畢業,最近在想未來工作的問題,也看了AF353和AF384的差別,我想請問你,如果是AF353找工作還是會受到居留地址的限制,你有曾考慮過要拋棄台灣籍,然後辦永久居留嗎?如果是拋棄國籍+辦永居 vs 辦TW護照+居留證,權利和義務有何差別?

    這是我一直在猶豫的兩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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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關於你的問題,我會覺得當然是選"辦TW護照+居留證"。

      原因是,第一,永久居留非常難辦,你如果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你會看到他的條件要連續住滿五年(或十年),每年住滿多少日,然後申請時要二十歲以上,而且如果是以就學的原因居留則時間不算數(而且條件達成的兩年內就得提出申請),然後還有財力限制另寫在施行細則第15條等,問題很多。

      再來,有戶籍國民的權利終究是最完整的,從"外國人"的身分想"歸化"成有戶籍的台灣人還得被要求先放棄外國國籍,從"無戶籍國民"晉升成有戶籍國民則只要待久一點(最快連續一年、以後修了法甚至可以不用這樣移民監)就行,也不影響外國國籍,從效益還有手續的繁簡程度來說我都覺得還是"辦TW護照+居留證"較好。

      最後你說的"居留地址的限制"指的是居留地址必需同於依親的父或母一方的戶籍地址這一點嗎?其實這一點我也沒看過明文規定,有點像實務常態的做法,如果這個問題很困擾你我想應該還是有空間可以折衝的。

      很高興我的文章有用,如果有不想寫在留言區的問題,私訊亦可,先祝你順利!

      刪除
    2. hey~~

      謝謝你的回復,我會選擇"辦TW護照+居留證",另外想請問如果在台灣出生,是否一樣需要用駐外管處何發的護照入境才能辦居留證?還是可以在台灣辦護照在直接辦居留證?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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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論上在台灣出生就不符合這邊文章所寫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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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嗯...理論上在台灣出生應該直接會是有戶籍國民才是,在台灣出生的那時就已經去戶政機關辦過「出生」登記。

      所以我猜測莫非你的父親或者母親具有雙重國籍,當初在台灣出生時只辦了外國護照而沒有設台灣戶籍?

      如果是這種情況其實有前例。這個例子其實也促成《戶籍法》在104年的修正,當初的修正說明中就有這麼一段:

      「另有關當事人於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即以外國國籍身分出境僑居國外,嗣後持憑我國護照入境,係屬無戶籍國民,應依第一款規定經核准定居後,申請初設戶籍,併予敘明。」

      其中的第一款指的是《戶籍法》第15條第一款。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當事人是無戶籍國民沒錯,而如果當事人要設戶籍就請走無戶籍國民的路線,也就是:先出境拿到台灣護照,以台灣護照入境,辦理無戶籍國民居留。之後如果想入籍,依現行法要住滿一定時間,條件滿足後,向移民署申請定居,核准後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倘若出生至今從未從台灣出境過(且12歲以上),而又想入籍,則可以直接依《戶籍法》第15條第四款辦理,不必經無戶籍國民的程序(直接入籍)。

      如果只想先當無戶籍國民而還不想入籍,則也沒有問題,反正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五款的定義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而父或母是雙重國籍小孩在台灣出生沒有辦出生登記只取得外國國籍的當事人本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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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ony大你好
      依照AF353申請的依親居留證,居留地址應該是跟依親對象的戶籍地址相同。
      不過假設申請了個人工作許可後,將來在鄰近鄉鎮縣市找到工作且搬到那裡,那應該是要去辦理居留地址變更。不過問題是這樣變更後的地址跟依親對象的戶籍地不同,不知道這樣在規定上是否可以?
      之前一直以為是可以變更地址的,不過看到前面網友的提問討論,突然想到這個問題。(如果不能變更,而是一定要跟依親對象地址相同,那舉例假如依親對象戶籍地在深山或荒郊野外,那豈不是不能工作了XD??)
      找了一下,但似乎沒看到這方面的規定,不知道T大或其他網友有這部分的研究或經驗分享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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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剛剛手機操作看錯,應該是Paul大,非常抱歉打錯了。
      再重新查閱規定,只看到移民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特別提到,若依親的親屬關係是收養發生的,申請居留者須在12歲以下且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而非收養的親屬則未特別提及,是不是即是說一般依親者,居留地址不一定要跟依親對象的戶籍地址相同(?),只是實務上通常第一次發給居留證都是寫相同地址,未來若居留地址有變更是被允許的?
      目前只查到這點,其他沒看到更多相關規定,還請Paul大跟其他網友不吝分享經驗,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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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這個問題,這樣釐清:

      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時,AF353代碼的意思是「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個人工作證的時候,依據的法律文字是「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兩者確實是有那麼點不同。

      差別在,申請工作證時,他要審核你與這個你所依的(在台設有戶籍的)直系血親是否有「共同生活」。我想就是因此其實務作法才會去看你的居留地址是否與依親對象的戶籍地址相同,來推定你們是否共同生活。

      然而,這樣的認定法我認為頂多就是個實務上做法,因為依親對象自己的居住地都不見得與戶籍地相同了,雖然《戶籍法》的精神希望「設籍地」、「實際居住地」能夠一致(其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實際上大家都知道兩者往往不見得相同(大法官釋字第542號也說:「...居住事實...其認定之依據,設籍僅係其一而已」),何況有人兩地、三地常常往返,只論戶籍地不同實在不能就說人家沒有共同生活(只是可以想像這樣他們作業會有點困擾;戶籍地實在是行政機關所依從的很刑式主義的東西)。

      移民署的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是指你的現住地,所以如有變更《入出國及移民法》有規定你必須去申請變更。而我知道勞動力發展署發下來的個人工作證上沒有寫地址,也只有在「居留經廢止、撤銷、期滿未獲延長、居留許可條件減失或中斷...」時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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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這幾天去移民署辦居留證,卻因為持台灣良民証被打槍,承辦人員說八月有公文來,明確規定我要拿外國護照所屬國之無犯罪記錄,除非在台期間“完全沒有出國”,半天泡在那理論,明明就是“僑居地或居住地”,傻眼...先告知一下,或許未來會有人遇到類似問題。另外,已寫信去署長信箱陳情,靜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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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發生這種事真的是太糟糕了,難不成當年想出用從小學到大學之畢業證書證明居住地確實在台灣的承辦人被搞走了?我會把你的這個提醒加到原文中,感謝你的告知;你寫署長信箱是對的,希望有效,期待你的好消息(不然跑美國申請良民證累很多了)。以下是我的意見:

      1. 即使所謂「僑居地」的「僑居」他不採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的嚴格定義,而寬鬆的解釋為僑居就是寄居、就是住在國外的意思,出生在國外總是會(即便可能短暫)有住過,而說你的外國護照國就是僑居地好了,那我們也還有個「或居住地」的選項。

      2. 居住地的居住應指居住事實而言,事實認定固然條件不易明白界定,但假設在一地求學,則求學期間除寒暑假週一至週五都應住在學校不遠,在一地就學怎麼可能不蘊含在一地居住?從小學念到大學都在台灣,附上畢業證書當證明,可以推定從小學到大學都在台灣居住,甚為合理。

      3. 今天他要的是「無犯罪紀錄」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想看的是你有沒有過犯罪紀錄、也就是刑事案件。我國刑法14歲以下不罰,甚至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也是12歲以上才有。要有意義的犯罪紀錄也應該至少從此年紀看起,即使國外的年齡可能不同,相信小學以前也不會有紀錄的。

      4. 如果因為「居住」台灣的期間有出過國就不能以台灣的刑事紀錄為憑,則「僑居地或居住地」的規定意義究竟何在?真正居住一地的犯罪紀錄不問,反追其短暫過留處的可能刑事案件,未免也太本末倒置。短暫出境期間有犯罪的可能固屬較低,倘若在真正居住的A地有刑事事件的紀錄,反而跑去出生但只短暫待過的B地申請「無犯罪」之紀錄──如果這樣的情形樂見,又何需「或居住地」這一個選項?

      純以外國護照當認定,或者當明白的事實可以推定居住地就是台灣,而因為居住期間曾有出境(不問出境期間短長)就不予採用台灣的良民證,如此固然形式明確(因不涉及較複雜事實的認定)且方便行事,但說穿了就是以形式主義代替規範的實質內容。當然,原來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也只是內政部發布的行政命令,如果他們想要以後都方便行事就請他們修改辦法,不要辦法沒改然後自己的作業規範搞出跟辦法精神有所落差的東西讓人覺得非常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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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Hi 謝謝你的WIKI.
    我也是美國出生,今年34,2016台灣遷出的戶籍地收到區公所徵兵催告,不知道這樣拿美國護照進出是否還安全?
    我以前有拿外國護照回去沒事,不過應為今年有這份通知,怕境管局會查比較細,您看法如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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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稍微查了一下發現這兩年確實有不少人在網路的其他地方反應突然接到徵兵催告,看來應該真的行政單位有比較加緊比對了。

      《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有役男(及接近役齡男子)的出境條件限制,《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則要移民署把出境逾時未歸者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然後鄉(鎮、市、區)公所會因此催告逾期未返國的役男或直接清查比對就學最高年齡然後催告徵兵。你說你34歲,我猜他們應該是以讀博士出境限制的最高年齡也就是33歲來看,於是在此時發出催告通知。

      這裡比較大的問題其實是,如果你不理會他們的催告公文,依前面提到的法條則會變成「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有「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這樣的案子我稍微搜尋了一下以前的判決書,好像通常都可易科罰金以及可以緩刑(但緩刑通常也連帶要求罰錢),不過實際上怎麼判跟你拖了多久回來多少也有關聯,這都無法預知,我不敢隨便說。判決歸判決,如果你等到過了36歲的那年底才返國,因為已經除役即使有被起訴在先,照講判完了應該也不會被徵兵才是(法規讀起來如此,最好再問問役政署),但你若那時候才回來又會如何影響判決也不曉得。

      這些問題如果你符合僑居的條件就輕鬆了。辦個僑居加簽或役政用華僑證明書這樣就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裡返國居住屆滿一年才會被徵集的優待。

      而關於僑居加簽,因為你的問題我才發現《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有新修,其中對加簽條件的限制也有新的法把它寫得更明確,我會再整理進我的內文中(但新規範的內容基本上沒變,只是寫得比以前明白而已,所以影響不大)。

      希望你處理得順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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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蹲完移民監換我來寫文了(*>Д<)///
    稍微記錄了下定居證及轉身分證的過程 文章如下:
    http://kamikamihitoe.blogspot.tw/2016/09/20.html


    雖然不及Paul大及當初的Tony大寫的詳盡 不過還是PO一下給以後的人參考囉

    請大家加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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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完囉,很有幫助的資訊,謝謝你也寫出來跟大家分享!
      也恭喜你終於破完所有關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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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版主您好,我正在幫24歲的兒子辦理回台居留,感謝您的幫助,這篇發文釐清了我心中的疑惑與不安⋯⋯
    目前尚有一個疑問希望您能給我建議--舊金山辦事處現在告訴我們可以有兩個選擇--一年期效的傳統護照或是10年的晶片護照,差別在於等待護照的時間,但是回到台灣就無需再換護照,並且可以省去文件認證的繁複程序。
    我想確認的是--是不是傳統護照進入台灣最終還是要去申請換發晶片護照? 換發晶片護照後會不會又衍生設籍的問題?說實話我的孩子對服兵役有很大的情緒反應,我們的最大擔心是他最終必須面臨當兵的問題。等待你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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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晶片護照與兵役無關,效用與傳統護照也一樣,就是差在效期,不會因為拿晶片護照就有兵役問題。因為傳統護照效期只有一年,所以很快就又得換發,晶片護照十年,是較方便。如果在美國的等待時間不困擾的話,我會選擇晶片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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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護照能這麼快其實我也嚇到了! 當初電話中她們是跟我說7+1天. 7天護照+1天申請鄰人字號.
    當時想說怎麼跟tony大寫的7天還多一天, 但是畢竟是她們再辦, 所以也沒想太多. 所以最後買了8天的日本機票.
    現在是準備做申請FBI良民證TECRO驗證的部分. 當初看TONY大寫的說是申請FBI的良民證, 但是這次實際收到FBI良民證以後發現他們內容有寫說這個可能不完全包含state或local 的犯罪紀錄. 這讓我有點擔心說是否他們到最後也會需要看state的良民證. 畢竟目前我這份的良民證看起來跟以前的似乎有些不太一樣. 只能暫且先賭賭看這份翻譯過後他們可以讓我過... 畢竟我之前打電話跟移民署再次確認的時候他們也是說FBI的.

    我只能說我能辦到這邊跟的非常感謝Tony大和Paul 大! 想當初1年多前想要做類似的事情都不知道從哪裡開始! 因為中文程度並不像你們這麼的好, 那些官方網站寫的東西 我每次看完都非常非常非常的頭痛!!! 根本非常的難以離解!
    直到看到你們分別分享的資訊才了解整個流程大概要怎麼跑! 所以在這裡感謝Paul & Tony ! 真的是受益良多!!!! 等告一段落之後我"可能"會做個類似流程圖之類的東西,到時供其他人參考看看!
    不知道paul這個blog是否能放圖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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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啊,到時候你如果有做圖我再把他放到文章裡補充給大家看!尤其你有新的FBI良民證的經驗,是很好的補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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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Kevin抱歉耶,我把之前被blogger擋掉的重覆留言清理的時候,沒想到他竟然連同我救回來顯現在這邊的留言也一併清除,太扯了。我從信箱中把你的留言重貼在這邊給大家參考:

      [Kevin原來的留言/2016年9月20日 下午5:35]

      !!!!!!在此在這邊補充一下!!!!!!
      1)上個禮拜已收到FBI的良民證並且正在準備資料送到TECRO驗證.
      因為需要購買匯票, 本人是去台灣銀行辦理.
      若是像我一樣是拿美國護照去申請匯票的話, 到時櫃台小姐會問妳匯票的用途.
      因為是美國護照, 櫃台小姐嘗試了幾個方式都沒辦法通過(19D > 199) 其他方案參考如下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99815485971.pdf
      最後是用599 並且以備註的方式申請此匯票.
      希望下次其他同樣持美國護照去辦理的人記得直接說用 599 +備註 的方式去辦理, 可以省去一些時間.
      不然就會像我一樣坐在那邊30多分鐘就為了個匯票.
      或是有請家人直接去申請匯票可能會更簡單!

      2) 新的美國FBI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想翻譯並非像我查的這篇(2012年資料)一樣看起來這麼簡單.
      http://hayes168.pixnet.net/blog/post/32419564-%E3%80%822012.03%E3%80%82%E7%BE%8E%E5%9C%8B%E5%85%AC%E6%B0%91%E7%94%B3%E8%AB%8B%E5%8F%B0%E7%81%A3%E5%B1%85%E7%95%99%E8%AD%89-part-2
      我拿到的多了一些解說並且不會退還當初申請使用的指紋卡!
      所以最後我只好拿給翻譯社去做翻譯($900 NTD).
      本人沒有先把良民證寄到TECRO驗證後再拿去翻譯社翻譯, 因為我認為那個貼紙自己翻譯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而且不用等到寄回來之後又要再等翻譯社翻譯的時間(2~3 days). 會節省至少2天的時間.
      在此供給大家參考!

      3) 這次去日本申請護照, 出發之前他們口頭跟我說禮拜一申請 差不多下個禮拜一好. 但是實際上他們禮拜四下午就email通知我可以去領取了! 所以這一點可能還是要看運氣!

      [我本來(竟也一起被刪掉@@)的回應]

      這blogger常莫名阻擋掉留言,我抓回來的這則是你留的最後一版XD

      感謝你的補充,當初我去台銀申請匯票的時候好像也讓他們想了一下要用什麼代碼,只是沒有太久於是也忘了最後的選項。

      你的護照申請得好快,以後的網友應該不見得有機會打破紀錄XD祝接下來的申請一樣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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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看來這個平台真的有一點點不好用阿XD
      如果能在FB能有類似這樣子的團說不定會方便很多!!?
      畢竟圖片什麼的大家都可以即時分享!
      這幾天在整理那個流程圖
      我發現到拿到居留證之後的流程我可能需要你幫忙! 因為那部份我還沒涉及 所以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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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當初只是自己弄完後發現,那麼複雜的事沒有類似這樣的一篇很多人一定不知從何下手、中間碰到的困難也會很難突破,而如果弄好又可以免去很多原來的困擾、影響不小,於是就趁我還沒淡忘太多細節的時候整理了這篇。結果真的有不少人看了有幫助,這點有些意外,也滿開心的。至於開團還要經營,實在有點累,就暫時沒這個想法XD

      你可以先整理到FBI良民證的那邊,因為FBI的環節也是我這篇所沒有的。居留證的之後可以等你拿到後再畫也無妨,畢竟那邊我覺得算單純了,照我文章標題的順序其實就只是「去移民署申請居留證,然後(拿到如果是AF353的)居留證就可以再去申請個人工作證」,就差不多end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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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Kevin大大您後續使用FBI開立的無犯罪紀錄都還順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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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目前還未使用. 因為一些私事所以卡住,預計下個禮拜會提出申請. 理論上因該使用上不會有什麼問題才對喔~ 為什麼會想問使用上順不順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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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報告Kevin大大,因為小弟我也是最近要提出申請啊,格式跟您的一模一樣,讓我們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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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的信箱是aht.formal@gmail.com,歡迎大大與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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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今天終於拿到盼望已久的居留證!!!(2016/10/28)
      在禮拜一提出申請(2016/10/17)
      他們說工作天7天~ 不包含當日. 但是時間算起來好像還是多了一天!?
      無論如何, 到目前為止照Tony&Paul的方法做都很順利! 只要自己能大概抓一下時間 因該都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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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教Kevin大大,申請FBI的無犯罪紀錄真的要等三個月嗎?(他網站上寫12週)等三個月臨人字都過期啦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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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Lauren大大,小弟我的經驗是差不多快三個月,不過還是提早申請會比較方便一些,畢竟有六個月的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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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lbert 謝謝你~ 不過我後來有去問了移民署,臨人字基本上可以再延一次三個月,所以總共有六個月的停留時間。不知你的六個月效期指的是這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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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Lauren大大您好,在下與您提到的是無犯罪紀錄的效期, 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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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Paul大大您好,小弟我最近急需申請無戶籍國民入籍手續,不知可否與您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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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Paul大大您好,小弟我看到您文章中所提,如果台灣地區居留證的事由是AF351或是AF352(配偶為在台設有戶籍之國民),這樣子就不能享有不須申請工作證的好處。而是要藉由AF353申請個仁工作許可這樣會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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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在下可以與您交換手機號碼諮詢嗎,真的很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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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關於居留事由,若是AF351,AF352真的不能享有不須申請工作的好處嗎? 要使用AF353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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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好,從他的《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的文字讀起來確實是這樣的情況沒錯,但是這樣其實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以他的母法(也就是《就業服務法》)規範的目的來看做這樣的限制我覺得說不通(移民署人的想法也跟我一樣),但這種事就是,除了法律的文字還是要看主管機關(在這邊是勞動力發展署)的認定,簡單講,主管機關說得算啦;建議你可以跟勞動力發展署再詢問爭取看看,因為我之前電話過去的答覆是我文中所寫的那樣。

      若真的有需要私訊的話,可以用我個人簡介中的信箱先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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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A. 旅遊及搭飛機]
    現在改需要壓指紋,不用寫入國申請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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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加入補充,感謝Trekker大的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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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信用卡部分,目前和約20~30家吵過架。

    華南目前同意讓我免保證人、國泰世華免保證人、兆豐免保證人、...還在努力和幾間銀行繼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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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的"擊破"紀錄也已補充進原文之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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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To Lauren Meng
    當初我是參考他們寫的以及FBI給的時間有大概算了時間. 就是避免你現在可能發生的情況發生.
    以下是我大概的流程
    05/30 在台灣壓印指紋
    06/30±3天 FBIsummary request 送件 (實際送件時間我找不到資料, 但是有可能是這天. 大不了就是05/30~06/30的這段時間送件的; 如果是06/30那等待天數是82天=11.7週 ; 若是06/01則是111天=15.8週)
    09/05 早上在日本辦護照
    09/08 下午通知我可以取件. 但是我還是09/12取件
    09/20±1天 收到FBI summary request.
    09/21 寄出至TECRO驗證
    09/27 收到驗證 並翻譯成中文到法院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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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Kevin大詳細的分享!但幸好移民署說拿臨人字進來三個月到期前,可再延一次三個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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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在辦身分證的時候,讀到你的blog真的是救星!!
    我的男朋友Joe 有發一個email 給你,如果你有空,再麻煩你抽空回覆一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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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請問如果以AF353身份取得的居留資格去申請工作許可,在從事的工種上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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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今日去申辦,還是可以使用臺灣的良民證,要附加全部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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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告知! 前面的Flaminio大大後來不知辦得如何了

      總之,恭喜你聽起來辦得沒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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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你好,請問如果我持有澳門特區護照並持有中華民國無户籍護照以及申請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過往幾次到台灣都用中華民國無户籍護照入境,如果我將來打算到台灣讀大學,我應該用澳門特區護照還是用中華民國無户籍護照去申請比較好呢? 到時希望半工半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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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的父親或母親在台灣設有戶籍的話,用無戶籍國民的身分(AF353)可以有不受限的工作權(《就業服務法》第51條),而如果父母沒有在台設有戶籍的話用中華民國身分對工作權就沒什麼大幫助了。

      你若來台就學,申請的時候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那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你也有留學生所享有的工讀機會,也就是工作類型不設限,但是「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你是該條文所稱的「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華裔學生」,到時申請工作證參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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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過去的一兩年都是用無户籍護照加簽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入境台灣,但將來如果我到台灣入讀大學,以澳門人身分持澳門特區護照入境台灣會不會被拒絕入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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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申請來台就學被獲准了,我想是沒問題的。

      假設(用澳門身分)申請來台就學獲准後,那接著要申請居留的部分這個連結的也可參考一下:
      http://iff.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219876&ctNode=34399&mp=iff_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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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你好,剛剛不知道是否有成功送出留言
    故又留了一次(有重複的話還請見諒)

    想請問有關文中提到的移民法第10條修正案,其當前進度應如何查詢呢?
    嘗試查詢了很久發現幾乎都是其他條的修正案
    要從大量公告文章和官方網站中精準查到第10條的當前進度有點困難XD
    不知道板大是否能指教一下這方面的查詢方法?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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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部分我剛剛更新內文了,因為今年新的一屆立法委員產生,所以原來我文中提到的行政院當時提的修正案因為沒有審議完已經滅掉。但剛剛查了一下,新一屆的委員有重新提包含有相同內容的修正案。

      查詢方法是
      misq.ly.gov.tw
      立法院議案查詢系統,找進階查詢,議案名稱打「移民法」,屆期部分打9,標題裡沒有特別寫第10條的,點進去就可能發現有包括,您可自己玩玩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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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想請問一下大大~

    我的狀況是

    1.已36歲除役 (今年)
    2.有美國護照待在台灣, 每3個月出境
    3.17歲到美國, 護照有蓋尚未履行兵役

    想問問這樣的狀況 ,如何能拿到台灣的身分證?

    如能回覆, 萬分感謝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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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恩,你的情況用我文章中介紹的方法應該就可以了。

      也就是,先出境,以你的台灣護照入境台灣(但必須在某個駐外館處先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不然進不來),進來後辦理無戶籍國民的台灣居留證,如果父親或母親還有設籍在台灣可以申請AF353的、不然就AF384,前者要工作可以申請個人工作證、後者不行要雇主幫忙申請,但反正你就撐一年,連續一年不出境(居留證核發的日期起算),一年過就可以申請身分證了。當然如果無法連續一整年不出境,還有「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的條件可以用。

      這整個過程裡比較麻煩的大概是申請居留證的時候你應該要開美國FBI的良民證,良民證記得也要在美國的台灣駐外館處驗證過(有聽說只能在華府的館處驗證)。美國良民證的部分我沒有親身經驗,能提供的資訊有限,其他部分我文章中應該都寫得算詳細,你可以再參考看看。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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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如果以前在台灣也有過戶籍也是按這個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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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前有過戶籍的話應該有身分證了吧?你有設過戶籍?有的話14歲時沒有拿到身分證?

      有過戶籍的人基本上是不會退回無戶籍的狀態的,除非曾經放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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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無戶籍國民的底薪會比照一班外國人的底薪也就是一定要37000起跳?還是無戶籍可以比照有戶籍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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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你說的這個37000的門檻,在103年7月起實施所謂「評點制」後就不在了。當時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中加入了一個5-1條,變成是只要符合其附表的評點達70點就可以不受學士畢業且需兩年工作經驗的條件限制。也就是薪水不見得要37619元以上(101年6月14日後的門檻),可以由語言能力等其他項目得點(如:薪水31520以上有10點;47971以上40點)。

      但注意這個評點制是針對「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然後101年當時調整的37619元的門檻也是針對這樣的外籍畢業生(當時針對100學年度以後畢業者;勞職管字第1010512091號及勞職管字第1010512093號),不然一般外國人(非台灣的大學畢業)在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薪水不能低於的是47971元。(《審查標準》第8條;103年7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9193號令)

      引述勞動力發展署105年9月22日新聞稿:
      「103年7月實施評點制時,僑外生薪資已免除須達新臺幣3萬7,619元限制,僅將薪資列為評點項目之一,月薪資若低於新臺幣3萬1,520元則無法得點,但其他評點項目得分累計逾70點仍可受聘工作,所以自實施評點制以來,僑外生薪資有逐漸下降趨勢,甚至有部分個案雇主以基本工資新臺幣2萬8元聘僱......」


      2. 無戶籍國民,我文中有敘述,如果無法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基本上就是申請到AF353的居留證,居留地址也跟依親的直系血親之戶籍地址相同)申請到「個人工作證」,那麼工作的限制就跟外國人一樣。(也就是如果是台灣的大學畢業生,要評點滿70點)


      參考網址:
      http://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home.jsp?pageno=201508100011

      http://www.tpsea.org.tw/blog/gallery/1/%E5%B7%A5%E7%A8%8B%E6%9C%8310100223360.pdf

      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111160008&acttype=view&dataserno=2016092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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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能拿到「個人工作證」基本上工作就是比照有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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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的身份跟你一樣,我已經拿到AF353居留證,工作證也有了,所以即便是便利商店或是麥當勞我都可以去打工就對了,因為我不受第46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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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拿到的就是個人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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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的,關鍵就是那句不受第46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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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你好 我想請教你一個問題 我係出生香港嘅 無戶籍國民 因前領取華僑身分證明書 現在拿了無戶籍護照 我在台灣沒有親人 是否可以 在台灣辦居留證 是否可以申請 有戶籍嘅國民呢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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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涉及港澳居民欲移民台灣的這個議題實在並非我所熟悉。但就我略有了解的部分回答如下:

      1. 你有台灣的無戶籍國民護照,那你應該可以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9條,看其中是否有條件你符合可以作為居留申請

      送件詳細參考: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8341&ctNode=30066&

      2. 如果以香港居民的身分申請,則看是否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的要件符合

      送件詳細參考: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8405&ctNode=32597&mp=1

      以上兩路條件有些差異,欲取得台灣身分證應該都是最快連續在台居留滿一年不出境,或滿兩年每年270天,又或者五年每年183天;看居留身分,有所不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以港澳身分的話似乎還有保證人的問題(《許可辦法》第19條)。

      3. 我搜尋了一下發現關於香港人移居台灣有不少人分享了親身的經驗,剛好看到一個比較新的貼文,也提供於此:
      http://twhongkonger.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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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Hi paul 又想請教問題 呢一本無戶籍護照 究竟有乜嘢地方係唔需要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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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來台灣要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其他國家的話,我文章裡面有引用Trekker兄的網誌有資訊:
      http://walomi.blogspot.tw/p/taiwan-no-household-citiz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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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Dear Paul:

    非常感謝您的文章,提供的資訊十分詳盡!我今年二十五剛從研究所畢業,
    本身是在芝加哥出生,目前身份亦為無戶籍國民(未入籍),領取的居留證也是AF353
    考慮會在台灣長期居住、工作,關於稅制上台灣繳稅Paul寫得十分清楚!
    但有一點還有所疑慮,就是想請問關於美國對旅外的國民怎麼收稅?會不會需要繳兩份?
    因為去年美國好像提出了FATCA條款,是不是讓以往的稅收方式都改變了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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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i,

      抱歉最近比較忙所以晚回了。這個部分可惜我真的不是專家,但我知道的大概是這樣:

      1. 美國是以人課稅的,所以即使在海外工作還是要繳稅。整個繳稅相關的解釋可以先看IRS出的Tax Guide手冊(每年更新),這是2016年版:
      https://www.irs.gov/pub/irs-pdf/p17.pdf
      其中就有分類不同的filing status,不同身分的,需要開始繳稅的門檻不同。

      2. 對於家在國外的,可能有「海外所得扣除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的優惠可能使用,詳細看: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oreign-earned-income-exclusion
      但應該不是收入在海外扣除額門檻以下的就不用報稅,而是要報稅填表才能享有扣除額的優惠。

      3. 海外資產超過一定金額可能要報FATCA的Form 8938:
      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atca-information-for-individuals
      其實現在在台灣的銀行開戶就已經受FATCA影響,會被要求多填表格。基本上,FATCA是一個如果你需要繳稅給美國,則在繳稅時也要一起申報你海外資產的法律(不用繳稅的就不用;需要申報的資產金額門檻如果是以國外為家的會高一點)

      4. 即使不用報FATCA,可能也有個FBAR要報
      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report-of-foreign-bank-and-financial-accounts-fbar

      我知道的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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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囉 大家好 我最近將我報稅的一點東西寫下來了 跟各位分享一下
      http://whymrandersonwhy.pythonanywhere.com/tax_US_citizen_in_Taiwan_self_employed.html
      基本上是看IRS的publication 54,不過,真的是看到會瘋掉。不過我還是把他看完了....花了好多時間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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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感謝Tony大大又有好文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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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大大您好,在下前陣子也按照步驟完成申請,如果有大大有相關最新的體驗程序,歡迎與在下聯絡
    aht.formal@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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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你好,看了你的文章很久很久,對役男那段還是不太清楚,眼睛和腦子都花了@@

    如果是在1983年11月在奧地利出生的台奧混血(奧地利公民身份,父親奧地利公民、母親是在台設有戶籍的一般台灣國民),本身具奧地利、台灣雙國籍,從3-16歲在台灣長大,卻從未曾入台灣戶籍(現在台灣護照上沒有身分證字號),滿16歲後長居奧地利(照理說就是僑民身分),現在滿33歲了,要回台灣工作,是不是辦理無戶籍國民台灣地區居留證+AF353依親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一直到2020年1月(滿37歲當年)之前都不要入戶籍,就可以跟一般台灣國民一樣工作而且因為沒戶籍就不會被抓去當兵呢?之前問役政署是說只要沒戶籍就沒辦法寄兵單徵兵,但我想想感覺怪怪的。

    最近台灣護照過期了,要到駐奧台北經濟辦事處換發,不知道要不要加僑民(僑居?)加簽,還是說只要我符合僑民身分,申請護照時就會給我蓋一個僑民?究竟如果不要被抓去當兵,又能在台灣自由工作的方法是什麼呢?(已經在奧地利當過兵,實在是不想再當一次...)

    因為資料繁多,看了很困惑,可以請大大幫忙解惑嗎?感激不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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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讓您眼花真是抱歉了XD但兵役、僑居相關的問題確實是這段裡最複雜的,但你的問題比較簡單:

      1. 如果您的母親現在仍在台設有戶籍,你可以去辦AF353的無戶籍國民台灣地區居留證,再依此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就可以跟一般台灣國民一樣工作而且因為沒戶籍就不會被抓去當兵"。

      役政署的說法就是我文中所提到的兵役法第32條,徵兵程序的第一步要"就戶籍地行之",連戶籍都沒有設,就第一步不會啟動,當然不會有兵役問題。

      2. 如果想要僑居加簽,要另外申請,以前面所說"AF353+個人工作證"的方法就已經可以"不要被抓去當兵,又能在台灣自由工作"。僑居加簽的意義在於你有了之後,如果又入籍,那你(在有戶籍的狀態)每一年如果在台灣可以待得不夠久則也不會被徵兵。

      以上希望有解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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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請問如果要用AF353依親方式申請居留證,有一定要帶父母雙方的護照正本嗎? 只有母親是台灣人目前居住在台灣,父親目前居住在外國,想說護照正本帶來台灣還要再寄回去有點麻煩,而且之前首次辦護照就需要有出生證明和結婚證明了,為什麼還需要有父親的護照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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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面Kevin解答得沒錯,原則上你帶母親(依親對象)的就可以,因為他是寫"臺灣地區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驗正本、收影本)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有媽媽護照,又有出生證明應該就行了。(但記得來之前聯絡一下他們,因為這種行政作業的細節並沒有被法律寫得complete,需要一點溝通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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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我個人是帶母親的護照而已, 因為父母已經離異. 基本上因該是說 帶妳"依親對象"的護照. 當然能有正本他們比較好辦. 如果不方便帶正本除非妳影本有做"影本與正本相符證明" 不然影本是沒效益的. 這是我的認知, 若有錯請Paul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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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感謝Kevin的解答!(最近剛好比較忙,改天就來貼我們做的圖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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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小弟我補充一下,上次在香港辦理臨人字入國許可時,如果有大大有持有外僑居留證,他們可能會開口說要註銷外僑居留證,但是可以要求填寫一張已知悉此狀況的單子,在回國後於移民署辦理時等到新的台灣地區居留證領取後再繳回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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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因為時間有點來不及,想在國外直接做外僑加簽和申請居留證,結果駐外館的老公務員整個擺爛叫我回國內辦:(
    似乎是國外健檢驗證有點麻煩,但僑居那個一點都不麻煩啊,不過還是很感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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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剛剛使用台灣良民證加上 國小到大學畢業證書 窗口幾乎什麼都不懂 狂翻資料問同事...她跟我說資料若有問題承辦人會在通知 沒有意外7天後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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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你好,如這個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則「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的就可以直接申請定居。
    我的情況是,我是香港人,64年次,母親是有户籍台灣人,我因有華僑身份証明,所以我有申請到無户籍國民護照,如果草案通過,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定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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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母親是有戶籍的台灣人的話,我想到時應該可以。但我不敢說滿的原因有兩個:
      1. 草案還沒過
      2. 兩岸的特殊關係,所以台灣法律中所稱的"國外"有時有點曖昧(尤其涉及大陸、香港時)。

      另外,就我來看,您的情況有點妙。如果您之後有意申請定居,我會建議與其等待不知何時通過的法案,不如現在的規定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的就可以申請「居留」了。但他這條的前一句話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所以前提應該要是先身為無戶籍國民才有接著的居留條件問題。那若以《國籍法》來說,要是69年次以後的才能依母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您的狀況,在國籍取得的部分我聽起來應該是以九七前申請華僑證明的方式獲得。(九七前的香港被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界定為「僑區」)與一般情況有些差異,但應該不致影響。

      總之,先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看看是否順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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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補充一下健康保險相關:
    如果沒工作,無戶籍國民需要居住滿6個月且6個月內僅准出境1次30天之內,這樣才能夠有全民健保。如果有配偶則可依照配偶辦全民健保。如果有加入工會,也可依照公會規定加保。(最快應該是考個保險證照加入保險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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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Trekker大的補充!這問題也真的不時有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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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現在是屬於無戶籍國民AF353之身分,最近想申請房仲之工作,但對方告知我身分為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工作(包括房仲業)依規定需要支付每月47971之薪資,但他們無法支付這樣的薪資所以不能給予我機會面試,我想請問無戶籍國民包括在這樣的範疇內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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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有依本文所述申請到「個人工作證」了嗎?一旦有了個人工作證,就沒有那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相關限制。

      另外,這個問題其實前面有位"Tim Lai"的網友有提問過,我當時的回應也可相參照。但重點就只是──是否申請到個人工作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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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我有申請到個人工作證, 也有看到Tim Lai網友跟大大的問答,知道說有申請到工作證基本上即比照有戶籍國民,但人資卻回覆我外國人須比照外國人薪資辦理,不過也回說我可以提出法源說服他們,所以"不受第46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限制"即可算做是 有個人工作證之無戶籍國民薪資不需達到47971元的法源依據嗎?先謝謝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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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如果你細看我之前的回應應該可以整理出這樣的內容:

      47971元的限制來自《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及其授權頒布的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9193號令),而該審查標準的來源是《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然而第51條就已經說「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不受46條第一項的限制了,那當然也沒有隨附的從事46條第一項工作的審查標準需要。

      你的個人工作證上也有寫類似的話,他還有疑義,可以請他問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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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抱歉打擾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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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你好,首先先感謝您的這篇文章,真的幫助很多,目前也已再申請tw護照+居留證~
    以下分享一下我個人申請FBI良民證的經歷

    FBI良民證目前申請管道有兩個,一是直接向FBI申請,二是向FBI Channeler民間團體申請(註1)
    目前直接向FBI申請要8-10周,向channeler申請只要一天
    不過如果是向Channeler申請,就不能直接拿去駐外館驗證,得先經US State Department美國國務院驗證(註2),且channeler所發的良民證只能寄美國國內
    美國國務院驗證有兩種方式,如果郵寄辦理需12個工作天,現場遞送則要3個工作天(註3)
    駐外館TECRO辦理則需要申請表、美國護照影本、台灣護照影本。若無台灣護照則要寫張聲明說從未領取過台灣護照,且若附上無台灣護照佐證資料更好(如美國護照上的台灣光觀簽、外僑居留證影本)(這部分是電話詢問的結果)
    後面這兩步驟可以請專門跑美國驗證的民間公司代跑,只是收費不便宜就是了

    我個人的申請方式是直接向My FBI Report這家channeler申請(註4),4/24先至移民署取指紋,連同申請表跟信用卡資訊寄國際快捷過去。申請表上的地址填美國友人的地址,友人於4/28收到良民證。我個人是用US Authentication Services(註5)這家民間公司代跑國務院跟駐外館的驗證,
    我請友人將良民證、我的美國護照影本、駐外館TECRO驗證申請書及支票(USD143)寄過去,5/2寄出,5/5寄達,5/15就送到駐外館TECRO。這時駐外館跟我要了台灣護照的照片email,我就傻傻的等到台灣護照辦好寄email過去,後來一問才知道如果曾為領有過台灣護照也可以直接寫份聲明就可以。5/19寄email給駐外館,5/25友人收到驗證好的良民證轉寄台灣,5/30寄達台灣。昨天馬上拿去翻譯、公證、就送去移民署申請台灣居留證了~

    良民證翻譯若需要可參考小弟的自行拙劣翻譯(註6)

    1. https://www.fbi.gov/services/cjis/identity-history-summary-checks
    2. http://www.roc-taiwan.org/us/post/3072.html
    3.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authentication-of-documents/requesting-authentication-services.html
    4. http://www.myfbireport.com/
    5. http://www.usauthentication.com/order-document-authentication/
    6. http://imgur.com/a/Vqk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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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很謝謝你的補充,尤其補充得這樣詳細(然後也有許多條註釋XD)

      btw,我們好像念同一間學校的樣子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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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請問申請到無戶籍國民以後,會有出境過九遭取消身分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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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該沒有這樣的問題,但無戶籍國民的居留身分基本上三年就必須renew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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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非常感激Paul以及有同樣困擾的朋友們。獲益良多。
    想請問:1990年為小孩申請無身分字號的護照時,被外館引導填寫的是"出生設籍登記表",但回台後並未辦理入籍,以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並在到期前出境再以美國護照入境,改用ARC至今。
    請問這樣的情形還能用無戶籍國民辦理依親居留嗎?當初的登記表會影響身分及兵役嗎?懇請Paul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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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戶籍法在81年6月29日修正前,「本籍地戶政事務所可憑我駐外館處函轉之出生設籍登記表辦理設籍登記」(內政部84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8476489號函),登記後會「列入除戶,俟當事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後,再...辦理遷入登記」。

      關鍵是當年的出生設籍登記表有沒有被拿來作「設籍登記」,這個本籍制度廢除的有點久了,所以我不清楚當年是直接外館登記了也會台灣這邊一併跟著登記,抑或要當事人回來才會登記。我懷疑有前者的可能,不然先列入除戶的做法就不知何為。

      如果有「設籍登記」過,那就是設有戶籍的國民。

      但你說你拿的是無身分證字號的護照,然後也拿過台灣地區居留證,這樣聽起來,沒有作設籍登記的可能性好像也不低。(不然怎麼會讓有戶籍的人拿這樣的證件)

      建議還是再去戶政機關查詢確認最保險。當初若沒有登記,當然就是無戶籍的國民(於是可以依親居留)。若有登記,則有戶籍,那樣可能就有兵役問題。

      這個案例跟你有點相關,但不太一樣(他的護照似乎有身分證字號),可以一併參考:

      http://www.heast.taichung.gov.tw/fp.asp?fpage=cp&xItem=1263156&ctNode=3318&mp=102100&Captcha.ImageValidation=qOoL4&isNoneMobi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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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非常非常感謝Paul,條文多如牛毛,一步不謹慎沒理清,讓後面衍生好多煩惱,頭髮都白好多。希望大家的經驗交流讓更多同身分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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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再請教,您所辦的無身分證字號的護照,內頁會有"領照事由為僑居"的字樣嗎? 僑居與設籍有關係嗎?

    另外,您上列所提供的案例,應該是該君設籍登記後回台,向戶政領身分證字號後再辦理有字號的護照出國。完成了設籍並遷入的手續。

    希望大家的經驗交流能讓彼此更清楚其中的眉角。謝謝Paul,你做的功課與整理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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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辦的護照上似乎沒看到同樣的字。

      僑居應是泛指在國外居住,與設籍之概念不同,但可能影響設籍後如兵役的狀態,我文中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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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版主您好,事隔一年多,如今因我總算要開始辦理下一步,才發現當時您的回覆。

    目前我的確有逾期停留的問題;自從最後一次小時候持美國護照入境臺灣,便因家境問題而從未遵守每半年出境一次的法律;隨後等家境較可以承擔旅費後,又因擔心可能會受當時法條規定「逾期停留多久,就限制入境多久」,遲遲未出國和處理身份 —— 直到近年因您這篇文和我自己簡單查詢後,才心生希望。

    我本以為持美國護照出境後,雖會因逾期停留而判限制入境,但只要在海外申請成功中華民國護照,便可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臺灣申請居留。

    但從去年先進您的回覆看來,似乎我太天真 ⋯⋯ 所以其實儘管我在海外申請好中華民國護照,仍會因原本的美國護照被限制入境,而無法歸台嗎?

    另 —— 由於我是非婚生子女,不知未來準備的文件又會有哪些異同⋯⋯ 想到就頭大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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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補充:剛查到這個,不知未來是否能為可能的限制入境解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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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40111021700-10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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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己回覆自己,重新在腦袋清醒的情況下檢視法條,才知道根本這法條和我自己的問題無關⋯⋯唉⋯⋯不知這種問題是否該自行詢問移民署⋯⋯)
      (現在也正在煩惱未來該如何去自首⋯⋯好像說可以自首完三十天內自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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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又看了一下,你查的這條裡「曾經或現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不予限制」,對你沒有幫助嗎?你的父親或母親如果是有身分證的台灣人然後你又國外出生的話,看來是可以不被限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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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因為我查到的這個「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間處理原則」寫說『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 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所以我又去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七條和第十五條後,發現原來這個我查的處理原則第五項內容「前點無戶籍國民,依本法處罰之罰鍰完納後⋯⋯」,指的是第四項『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 —— 也就是說,我現在屬於「不是無戶籍國民」(因為還沒申請護照),而是被用外國人身份限制入境;但當我在外館申請中華民國護照,需繳驗美國護照,讓電腦系統連動時,我實在不知自己美國籍被限制入境的問題,會不會影響「假設我申請到護照後」的無戶籍國民,再申請臨入字許可的問題⋯⋯因也害怕致電官方詢問⋯⋯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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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覺得會影響到「假設申請到護照後」的無戶籍國民,但是當你是無戶籍國民的時候,又應該有「曾經或現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不予限制」這條可以用來解套限制入境。其實即使還沒申請到護照,「概念上」你也已經是無戶籍國民了,但少了些身分證件,確實不知道實務上能發生什麼影響。

      我建議還是可以向移民署詢問,畢竟終究是要過這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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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的女兒因我成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並已有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號。
    她將嫁到台灣與一位在台有戶籍的人士結婚 。請問她應是以F353申請居留證,再做婚姻登記,還是先做婚姻登記,再以F351 (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申請居留證?那個較方便?有什麼益處?對工作證申請有何影響?

    註明一下,我們一家目前在香港居住了十年,女兒是美國出生持美國護照,並有香港永久居留身分證。
    我們也希望她能用香港的良民證來申請臺灣居留證。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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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下覺得先結婚與否似乎不是重點,因為AF353申請才有個人工作證的優勢。已領有中華民國臨人字護照野不可能申請外僑居留證,所以與國人結婚的優勢也並不存在(指工作許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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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抱歉最近太忙,晚回了。

      上面Albert大大所回應的結論與我想的相同。但Albert大提到的「已領有中華民國臨人字護照也不可能申請外僑居留證」,這點我想可能不然,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應該只是不能申請「永久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一般申請的外僑居留應該沒有如此限制。

      我認為原po女兒應該還是可以依其在台有戶籍的配偶申請居留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

      只是說那樣雖然享有了不必申請許可就能工作的好處(參看我的本文中「如果結婚,關於工作權」一節有討論到),但如果以長久的角度來看,能夠居留一陣子然後定居取得身分證對以後是最方便的,而如果用AF353的身分則居留期間既有"個人工作許可"(所以也還是可以自由工作),又能在一段時間之後取得身分證(若用外僑身分居留就無法),我認為這樣可能是比較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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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你好.想問版主一個問題,郵寄出生證明給洛杉磯辦事處需附回郵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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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用,所附的匯票就是讓他回郵的資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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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感謝!! 非常實用的資訊!!

    想請教版主大人,

    如果順利入籍得到身分證
    那過去多年掛在居留證名下的證照.學經歷有辦法轉換過來嗎?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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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問題應該不大。畢竟你只是換了證件,你的人還是同一個人,學經歷與證明仍然是同一件事。只是如果有意要把上面的名字、證號等都"更新",那應該得要一張張找原發證的單位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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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你好,版主大大,謝謝你用心打這篇文章
    請問蹲完移民監可以為僑居地定居(香港)或工作嗎?
    因為我有一個很疼的外婆在香港
    我希望等她真正百年歸老才到台灣定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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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像不可以,外婆不是直系親屬,你取了身分証後,可以返回香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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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蹲完移民監可以為僑居地定居(香港)或工作嗎?" 這句沒有看得很懂

      蹲完移民監不就應該拿到台灣身分證了,屆時出入都自由,也沒有要在台灣國內每年待多久的限制(這種限制應該是移民監時期才有的,不然怎麼會被這樣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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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請問一下,你從2歲就在台生活. 從小學到大學都是用"台灣地區居留證"是嗎?
    那在申請學校時, 無戶籍國名是否與有拿身分證的國民有一樣的權利呢.
    入學是算國人還是外國人呢? 讀高中也一樣可考試入學嗎?大學也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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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大學以前用的都是美國身分的居留證。是當一個美國人在台灣。

      那時雖然是美國人在台灣的概念,但是一路求學都是"本國生"的身分,大概是因為用的管道、考的試都跟同學一模一樣。考高中、考大學,那時都跟同學毫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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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了解, 所以您拿的居留證是"外僑居留證"嗎? 您讀的國小,國中&高中是一般公立學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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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外僑居留證沒錯。都是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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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是喔, 那升高中時. 本地生不是要考試選學校嗎?
    拿外僑居留證的外國人也可參加這樣的考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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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啊,就說跟同學沒有差別了。既然是念了一樣三年的學校,要畢業了,想要升學,不去準備一樣辛苦的考試怎麼有學校繼續可以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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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了解, 所以升高中時, 拿外僑居留證與拿國民身分證升學方式都一樣喔.
      但我有聽說拿台灣地區居留證的無戶籍國民, 高中只能念在板橋的華僑中學. 您有聽說嗎?

      那升大學呢? 不用到僑大先考試再分發嗎? 還是一樣跟本地生一樣, 參加大學聯考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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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講的華僑中學的部分,是給所謂的「僑生」他們回國就學時的一種優惠的就學管道。僑生不等於拿外僑居留證或者台灣居留證的,是另一個有條件要符合的概念。

      我對僑生問題沒有深入研究。

      但僑生的身分定義你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有寫。

      其他所有細節,這本手冊應該也都有寫了,您有興趣,再自行參閱研究:

      http://www.ocac.gov.tw/OCAC/File/Attach/144/File_2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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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先感謝您所寫的怎麼詳盡的文章。

    我想要請問一下關於在國外出生子女的問題。我本人是從加拿大出生, 我父母兩人在台灣有戶籍及身份證而目前住在台北。我也有台灣地區無戶籍身份(護照)。但是因為工作的原因我一直都在國外工作,沒機會在台居留滿一年定居設戶籍登記。我太太是美國人,明年會在美國生孩子。

    由於我孩子出生時我還沒設有戶籍他還會有台灣國籍嗎? 在申請無戶籍護照駐海外的TECO都要求提交父母的滕本而我沒戶籍的就沒滕本。還是以後我回去台灣設有戶籍後再幫孩子申請。

    感謝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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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你現在雖然是無戶籍國民,但當小孩出生時(無論出生在國內或國外),小孩還是會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一點參考《國籍法》第二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無戶籍國民當然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故小孩屆時出生也會獲得中華民國國籍沒有問題。

      2. 小孩出生時,是在國外或者在國內,有不同的影響。

      如果是在國外出生,雖然取得了「國籍」,此時的小孩是無戶籍國民的狀態,接著如果想要也成為有戶籍國民、也就是取得「戶籍」的話,必須回台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注意不是「出生登記」),這點參考《戶籍法》第15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可是要怎麼樣「經核准定居」呢?

      在這邊可能會出現一些障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10條,簡單說,有兩種條件可以申請定居。第一種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而小孩倘若在出生的時候你本身還不是有戶籍國民,則這條應該就無法適用。第二種則是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取得居留身分,然後再連續居住在台一定時間,取得定居資格,也就是我本文中所討論的路數。那你看居留的可能條件,依親的部分是寫「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倘若你那時沒有在台設有戶籍,你可以依你的有戶籍的父或母來據以申請居留,然後小孩的話,第9條中還有一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也就是小孩可以跟你一起申請居留。

      3. 如果小孩出生時,是在國內。

      那麼,即便那時你是一個無戶籍國民的父親,依《戶籍法》第6條:「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小孩會直接成為有戶籍國民(不論你是有無戶籍的國民)。

      4. 幫你小結一下,如果只希望小孩當無戶籍國民,則依你現在狀況小孩出生就會是了(當然要去跑一些程序申請個護照,詳細的你再跟TECO溝通詢問)。如果希望小孩也能是有戶籍國民,則要嘛讓他在台出生,要嘛想要在國外出生的話,你先變成有戶籍國民然後小孩再出生這樣是一途,不然就是你要回台依你的父或母變成有戶籍國民時,一併幫他也申請在台居留,然後居留滿一定期間,你跟他都能獲得定居資格,就會有戶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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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ello Paul, 再次非常非常感謝,我都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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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Paul大 感謝你費盡千辛萬苦整理出的文章 因為你的付出 我已成功取得AF35和個人工作證
    最近想找銀行櫃檯員的工作,卻聽朋友說只有台灣身分證公民才能做這樣的工作.
    我清楚個人工作證不限制工作範圍. 請問你有聽過像銀行櫃檯員需要台灣身分證才可應徵的資訊嗎?
    在網上查了許久都找不到,所以來此問問你. 抱歉打擾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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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 我是沒有聽過這樣的限制啦,但"個人工作證"這東西在台灣本來就很少人才聽過,所以你自己要有點準備,得要跟對方多多解釋你的工作許可情況。(如果對方有疑慮,請他洽發給你工作證的勞動力發展署囉)

      所以我是想你直接跟你想要應徵的銀行溝通詢問應該是最有效的,當然有時候回答你的人也不清楚,他若說不行的你就多問問他為什麼不行,總要有個不行的規定來源。

      祝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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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請問, 你有沒有信息關於用一個無戶籍國民的護照去國外申請工作? 我跟你情況大概一樣, 有美國國籍以及一本台灣護照(沒身分證). 但我沒有用過無戶籍國民旅遊過,也沒用過去國外找工作時用台灣護照當著我的身分. 想知道是否有正式法律對於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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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你有美國護照,出國之類的用美國護照應該比較方便啊。旅遊的部分,我文章裡有一節[A. 旅遊及搭飛機]你可參考。至於他國的法律如何認定這個身分、跟找工作的情況,這每一國不同我也就不是專家。但基本的概念應該都是,要在一個外國有工作的權利要嘛你是他們的公民,要嘛你滿足了他們居留的條件,至於條件是什麼,就各國殊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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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謝謝,鉅細靡遺,長見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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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在下已於昨天取得身分證,如果各位大大有想了解的地方,也歡迎討論喔。相當感謝Paul大大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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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在下的email albert.tai@t1-tek.com 如有想了解的問題也可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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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請問現在如果設籍後是不是只要當4個月兵?是的話我不想避來避去了,4個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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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該是一年的替代役,有疑問可以向役政署確認

      參考新聞稿:
      http://www.nca.gov.tw/web/pg_news.php?ID=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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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看您的出生年次在民國83前還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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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Hi Pual,
    請問若我獲得無戶籍國民 af353
    想要定居辦身分證, 我要放棄我泰國國籍嗎?(本人有泰國國籍),或可以拿雙重國籍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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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是可以取得雙重國籍的,台灣方面是承認,只是泰國方面您可能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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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在網路上看了一下,泰國方面似乎有不認定雙重國籍的問題,這個點比較帶商榷

      我有回信與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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